D1.1.1人员
D1.1.1.1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工作经历、本科学历和工程师职称。
D1.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以及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内装填料气瓶的填料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包扎和抽真空等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 D-1),其职称和资格应当不低于表D-1的要求。
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b) 焊接及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及热处理工作经历和焊接、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c)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气瓶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d) 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e)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
职称和资格 |
质量保证工程师 |
工程师 |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工程师 |
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工程师 |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工程师 |
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工程师 |
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工程师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助理工程师及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
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助理工程师 |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工程师 |
D1.1.1.3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 D-2的要求。
许可子项目 |
占单位职工比例及数量(人) |
机械相关专业(人) (注 D-2) |
焊接相关专业(人) (注 D-2) |
B1、B3 |
10%,8 |
3 |
— |
B2、B4、B5 |
5%,6 |
2 |
1 |
D1.1.1.4焊工
(1)焊接结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位置等条件要求;
(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 8 人。
D1.1.1.5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持证项目,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不低于表 D-3 的要求。
许可子项目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 |
|
持证项目 |
持证项目 |
||
B1、B3 |
RTⅡ或UTⅡ资格 |
UTⅡ |
2 |
MTⅡ |
2 |
||
PTⅡ |
2 |
||
B2、B4、B5 |
RTⅡ |
2 |
|
UTⅡ |
2 |
||
MTⅡ |
2 |
D1.1.1.6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与试验的要求,配备满足产品所需要的检验与试验人员。
D1.1.2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许可产品制造各工序所需要的生产场地,瓶体的冲压成形(包括金属坯料冲拔和板材深拉伸成形)、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以及非金属内胆成形、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脱脂清洗、绝热材料包扎及抽真空等工序在生产场地内完成;
2) 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照生产流程合理布置;
3) 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在室内进行;应当对气瓶上的所有焊缝(包括非承压焊缝)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方法按照 GB/T 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生产线的设备上进行,由本单位操作技能熟练的焊工焊接试件(或者试样瓶);
4) 具有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存放需要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 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6) 许可产品的检验与试验工作应当在同一生产场地内完成;
7) 具有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曝光室、暗室等);
8) 具有保管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的专用场所。
D1.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材料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和模具等。
D1.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如检验平台、无损检测、化学分析、拉伸试验、冲击试验、金相检验、非金属内胆材料性能测定、耐压试验(外测法试验装置需配有经校准合格的标准瓶)、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压力循环试验等仪器及装置;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批量检验试样制备所需要的加工设备以及试样检验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
D1.1.5工作外委
a) 瓶体的热成形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填料制造、纤维缠绕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b) 纤维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在已具备与本单位气瓶相适应的内胆制造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将内胆外委给具有相应气瓶制造资质的单位。
D1.1.6产品批量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许可产品批量生产的条件,按照批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与试验,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应当按批存档,并且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记录应当具有主体材料、焊接材料以及关键工序工艺参数和操作人员的可追溯性。产品批量的定义见《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1.1.7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1)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 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不低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符合性申明材料;
3) 制造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许可产品所有制造过程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