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石办字〔2024]29号),积极引进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国际酒店入驻我市,加快推进千亿级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集群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入驻石家庄设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二)新引进大型企业需符合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企业标准;
(三)新引进行业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为德勤公司、财富杂志等机构发布的上一年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国内100强企业,以及能够提供国际或国内排名100强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
(四)新引进行业知名大型国际酒店为进入《HOTELS》杂志等机构发布的上年度世界综合性(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业态配套设施齐全)榜单的品牌酒店;
(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知名大型零售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年零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知名大型餐饮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年零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零售额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在政策执行期内年零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零售额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向注册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新引进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新引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限额以上新增入统企业证明材料;
(四)大型知名企业相关佐证材料;
(五)“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八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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