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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 清远市人民政府 最高100万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

企业扶优计划(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为核心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提质增优,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遵循“优中选优、选优培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贡献较大且带动能力较强的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本计划中所提“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不断吸收信息、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并将这些先进的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从而取得很好经济社会和市场效益的制造业企业;所提“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是指:用当代尖端技术,主要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航天技术等领域为代表,以高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导,知识和技术密集、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环境污染少的企业),扶持试点企业通过本计划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流程

(一)制定试点遴选原则

1.可行性。试点企业须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运营团队和增长基础。

2.创新性。试点企业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技术改造、品牌建设、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人才战略、资本运营等要素供给实现跨越式发展。

3.示范性。对试点企业的发展模式,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4.带动性。优先扶持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构筑更完整的产业链条。

(二)遴选试点企业

分5批次在全市范围遴选出总共不超过60家企业(包括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的试点企业)作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试点企业。

(三)申报及遴选

1.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在清远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具备“一、目标任务”中“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发展特性。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

(3)发展潜力方面: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②近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

③近两年利润总额均为正数〔对于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新设并已投产企业、各县(市、区)及各园区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④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6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4)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专精特新”企业等认定的优先考虑。

(5)具备产业链整合、科技创新、质量品牌等三大成长驱动因素的两项(含)以上。

①产业链整合驱动,侧重选取具备横向整合能力,通过对产业链同类型企业形成约束,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龙头企业;以及具备纵向整合能力,通过对上下游企业形成纵向约束、产生一定集聚效应的龙头企业。

②科技创新驱动,侧重选取研发投入较大、拥有较多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技改投入较大的企业。

③质量品牌驱动,侧重质量与品牌发展,选取获得第三方机构质量、品牌认证的企业。

另外,如企业具备其他符合集约型经济发展的创新性要素,同样可视作具备成长驱动因素。

2.申报流程

(1)发布申报通知。本计划印发实施后,发布申报通知,公布企业遴选工作机制及申报指南,明确遴选指标,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以自愿为原则,由各县(市、区)推荐申报,广清园企业由广清园管委会推荐申报。

3.遴选流程

(1)形式审查。市“扶优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遴选评审。市“扶优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着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面(含资产、收入、效益)、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创新能力、信息化水平等进行评审,并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由高至低排序,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4.名单公布

试点企业名单经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正式公布“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扩容增效。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含5亿)-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含1亿)-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试点企业,且当年利润为正数并呈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简称DCMM)贯标,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Chief Data Officer,简称CDO)制度。对首次开展DCMM认证评估,获得了DCMM2级证书并设立了CDO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首次开展DCMM认证评估,获得了DCMM3级、4级或5级证书并设立了CDO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对本计划实施后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奖励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对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我市牵头单位,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加强对申报企业辅导,对有意向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市科技局组织“一对一”辅导。(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引导试点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的品牌认证和售后服务认证企业,分别给予8万、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实施商标品牌发展,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个商标给予2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绿色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有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多个产品列入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数量合并计算,同一年度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视其规模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至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提高供应质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八)建立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市委常委会确定的“三保一兼顾”(即:保重点项目、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民生,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建立和完善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将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管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同时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并纳入项目监管协议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需指标由省保障。对固定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先到先得原则由市级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不足部分申请由省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鼓励企业“原地发展”。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报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直接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运用“三旧”改造政策以及完善历史用地相关政策,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及措施,采取集中协调处理、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支持确有需求的试点企业争取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一)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1.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按上市进程、募资金额以及投向清远比例,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最高给予700万元奖励,前5家的,可再分别获得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2.新三板挂牌的清远企业,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股改的,奖励4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3.对异地迁入的上市挂牌企业,本地企业二次上市、分拆上市、再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3〕34号)进行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4.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增信分险,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将担保费年化率降为1.5%。(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对接平台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研发中心、检测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促成企业之间、校企之间共享共用研发设施设备,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充分利用我市中高职院校,探索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促成校企深度合作、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合作精准对接精准育人。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指导试点企业争取纳入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企业名单,获得政策性担保等融资服务。定期发布试点企业最新产品和最新成果,组织开展试点企业先进技术推介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在国际国内对接战略合作伙伴,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试点企业加速成长。(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十三)开通政商对话快捷通道

搭建政商对话对接沟通桥梁,开通试点企业直接对话政府快捷通道,试点企业均可享受“清远市企业服务办公室”VIP服务待遇,对于须向市领导当面反映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服务办负责协调对接。试点企业服务日志定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市领导阅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工作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扶优计划”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为临时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简称“扶优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协调和推进“扶优计划”各项工作。

(二)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试点企业遴选工作有关事宜,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困难与诉求。相关职能部门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企业诉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当试点企业对问题处理效果不满意时,该问题可发还重办。

(三)实施动态调整。对试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跟踪,做好试点企业的服务工作。试点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创新发展,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生产,从而取得很好经济社会和市场效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重大明显失信行为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试点企业称号。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1.印发实施“扶优计划”(修订)。(责任单位:市“扶优办”牵头各有关部门)

2.完善“扶优计划”(修订)相关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落实政策措施实际,对相关扶持措施依法定程序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市“扶优办”牵头有关部门)

3.开展“试点企业”遴选,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市“扶优办”牵头有关部门)

(二)实施阶段

1.按照本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可结合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及修订完善。(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2.发挥示范带动。对于高速发展企业,可作为示范案例,推广其先进经验,加强经验分享。(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3.完善扶持政策。对具有代表性及共性,但现行政策未能覆盖的问题,由部门梳理提交政策建议,形成政策,完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三)总结阶段

检验成效,总结经验。跟进试点企业发展情况,对成功试点企业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扶优计划”实施过程形成的有效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和总结,形成经验,将可复制推广的扶持政策及措施纳入相关政策体系。(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六、责任分工

市“扶优计划”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计划,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扶优办”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扶优计划”整体实施,统筹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并予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企业的遴选和评价。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园区管委会是“扶优计划”推进主体,需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推动辖内试点企业集约发展。

(三)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市工商联、市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本计划有关工作,落实本计划中提出的各项政策、土地、资本等要素支持的事项。

七、其他

(一)本计划所列扶持措施,凡属我市现有政策中引用的条款,其扶持方式和时限按原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如引用政策文件已修订,则按最新文件予以调整。

(二)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5日。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