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为深入贯彻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桐乡”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整合优化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对生产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新建项目,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10%以内、限额15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企业,按实际咨询和认证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15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二、鼓励数字经济项目落户。符合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新引进企业,经认定后,自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100%、100%、50%、50%、50%给予奖励。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上述百强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或子公司落地的,经认定后,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分别给予引荐人(机构)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厂房、设备)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产业化项目落地的,经认定后,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7‰给予引荐人(机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各镇街道)
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3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数字经济核心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四、支持数字经济载体建设。开展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并优先保障能耗、土地、空间等要素资源,给予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并授牌。对入驻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企业,除享受平台已有政策外,按照先缴后补的模式,对租赁用房1000平方米以下面积部分,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10%租赁费补助;对年度宽带网络、云服务租费给予30%价格补助。鼓励建设数字经济域外孵化器,入驻企业及项目可同等享受本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五、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工业企业软件投入20万元以上的产业数字化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软件投入的25%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桐乡市级、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产业数字化类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限额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试点企业减半)。对新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及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GB/T 23001-2017)贯标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限额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实施重点产业数字化项目,设备及软件总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桐乡市级以上认定并验收通过后次年起,按企业同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连续奖励两年。(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限额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限额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为工业企业提供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和信息化设备维护等支撑服务的信息技术工程企业,年度服务我市工业企业20家以上,且服务性收入达200万元的,给予限额10万元的奖励;年度服务我市工业企业50家以上,且服务性收入达500万元的,给予限额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七、加强数字经济产业人才引培。新注册数字经济人才项目企业高管人员按其个人年薪最高2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对企业新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按人才年薪1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博士学位研究生,分三年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工作津贴补助。企业组织数字经济相关技术人才开展培训的,经事先备案审核,在培训项目完成后,对培训费(不含食宿费、交通费)支出超过10万元部分,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投资者和非桐乡户籍的数字经济企业高管人员在医疗保险、证照办理、评先评优、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组织部<人才办>、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八、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积极发挥总规模125亿元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壮大。重点投资以数字经济为主的产业化项目,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各阶段创业创新项目,以及助推数字经济企业通过上市、并购加快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局、经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九、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企业须为注册地和纳税在桐乡市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未明示为“工业企业”或其它类别的,仅适用于符合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所处行业须纳入《桐乡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已享受过我市“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地方综合贡献方面的奖励或资助。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扶持条款;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叠加执行扶持条款;在低等次已奖励的项目,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百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十、实施期限。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具体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财政局会同各责任单位制定,并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施行过程中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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