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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G1.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修理、改造方案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电控系统制作、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G1.2工作场所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G-1要求的厂房和仓库。制造单位试验井道与厂房、仓库不在同一地址的,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应当作为制造地址。

许可子项目

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m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600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400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200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20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5000

液压驱动电梯

2000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800

注 G-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以下简称垂直电梯。

注 G-2:申请垂直电梯多个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最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垂直电梯工作场所面积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工作场所面积应当单独计算。

G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前款第(5)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G1.4检测仪器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表 G-2 要求的以下检测仪器(注 G-3):

(1)电梯振动和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

(2)绝缘电阻检测仪器、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3)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计时器具;

(4)物体质量(重量)称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测量器具、紧固件扭矩测量器具;

(6)金属和橡胶硬度检测仪器、表面粗糙度检测器具;

(7)漆膜(涂层)厚度测量器具、金属厚度测量器具;

(8)钢丝绳探伤仪器;

(9)钢丝绳张力测试仪器;

(10)接地电阻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

(11)耐电压检测仪器;

(12)液压系统压力测量仪器。

许可子项目

制造单位

安装单位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本条(1)~ (11)项

本条(1)~(5)、(8)~(10)项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本条(1)~(7)、(10)、(11)项

本条(1)~(5)、(9)、(10)项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本条(1)~(7)、(10)、(11)项

本条(1)~ (5)、(10)项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 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本条(2)~(7)、(10)、(11)项

本条(2)~ (5)、(10)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本条(2)~(7)、(10)、(11)项

本条(2)~(5)、(10)项

液压驱动电梯

本条(2)~(7)、(10)~(12)项

本条(2)~(5)、(10)、(12)项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本条(2)~ (5)、(7)、(10)、(11)项

本条(2)~ (5)、(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