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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8日
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5〕22号)的精神,为规范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外包是指:专业服务供应商通过契约(合同、协议)的方式,为组织(企业、政府、社团等)提供服务,借助信息技术完成组织内部现有或新增的业务流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园区建设、呼叫坐席、公共服务等方面。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昌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合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填报服务外包业务数据并通过审核,且通过审核的数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离岸接包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2.年在岸接包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年接包合同执行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人才重点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昌市辖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服务外包类人才培训从业资格并依法开展运营的培训机构;
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
三、经市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南昌市服务外包人才重点培训机构”。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20万美元的企业,按1美元离岸业务奖励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1元人民币在岸业务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初次通过相关国际资质认证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CMM3)认证,奖励15万元;通过CMMI4(CMM4)认证,奖励25万元;通过CMMI5(CMM5)认证,奖励40万元;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每个认证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经我市重点培训机构培训三个月以上的大专学历以上(含大专)的学员,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的,按4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先就业后培训的参照执行。
第十条 对当年新建不低于200个座席的外包型呼叫类企业,按每个座席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后续年度新增坐席,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优秀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按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3%核拨,专项用于项目管理、评审、调研及相关业务培训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专项资金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三、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审核记录并上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形成审核记录和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下拨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市本级其他政策相重复时,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13〕36号)和《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企〔201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或培训从业资质复印件;
3.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含有申报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第十一条不需提供)。
二、个性材料
(一)申请第六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与合同或协议相对应的“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二)申请第七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与境内客户签订的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与合同或协议相对应的“银行到帐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第八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如同时申报第六条折合人民币超过300万元或申报第七条的只需提供材料3):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与合同或协议对应的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离岸业务提供“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
3.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第九条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学员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收费凭证(正式发票)和培训课程安排复印件;
3.培训机构颁发的学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学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复印件;
5.学员被录用企业为其缴纳申报年度社保证明。
(五)申请第十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搭建坐席的相关软硬件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第十一条的园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优秀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文件复印件;
2.园区产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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