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企业;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新涉水产品的定义,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1.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
2.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的;
3.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4.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延期评审的其他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2.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3.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4.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5.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7.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中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评审部门根据复核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产品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