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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结合科技部《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21〕28号)、《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1〕16号)及青岛市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青岛高新区坚持实体立区、产业强区,聚焦“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产业聚集”主线,以建设全国首批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园区为契机,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和现代服务业“3+1”主导产业,推动高端要素加速集聚、互动耦合,力争在绿色发展方面走在前列,努力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实施“青岛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1622行动”,到2023年,全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600家、上市培育企业20家、研发机构200家,90%以上的研发机构设立在企业、90%以上的研发人员集中在企业、90%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来源于企业。到2025年,青岛高新区现代化的创新体系基本建立健全,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科技创新对全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能力明显增强,努力打造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动力源,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努力迈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第一章 实施雏雁孵化赋能工程
构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雁阵培育体系,打造“雏雁成长、强雁振翅、头雁引领、雁阵齐飞”的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专业创业孵化机构,增强载体孵化活力和自身发展内生驱动力。持续深化“蓝贝科创”品牌影响力,整合优质创新资源赋能雏雁企业成长。
第一条 搭建雏雁选育平台。通过“以赛培优”“以赛选优”,吸引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鼓励我区雏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国家级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协调区内银行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支持,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省、市、区级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协调区内银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支持,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上述获奖外地雏雁企业在我区落户的,国家级一等奖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其他各级按奖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条 加快雏雁创新赋能。支持企业开拓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创业创新路径,鼓励加大技术、产品、模式等研发。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参照国家出台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其额度按照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的15%执行,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奖励。
第三条 营造雏雁成长氛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专业程度强的创业孵化运营机构,根据其引进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情况和财源贡献度,“一事一议”给予100-300万元建设运营支持。
第二章 开展强雁振翅提能行动
坚持引育并举,加快引进培育研发投入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长为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强雁企业。
第四条 推动强雁提能升级。引导强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享受我区扶持政策的企业需在3-5年内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通过认定或新引进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有效期内按照每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的12%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其中,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有效期内按照每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的12%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助力强雁实力倍增。首次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首次研发投入占比达到5%以上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双五”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双五”高企以及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强雁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的10%执行。
第三章 发挥头雁引领强能作用
瞄准行业一流水平,引进一批头部企业和“高精尖”项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头雁企业。发挥头雁企业引领强能作用,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第六条 提升头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对已上市、纳入青岛市上市培育库或年度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头雁企业,每年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的8%执行。
第七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破零。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机构,每年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执行。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
第八条 奖励企业带头人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对当年研发费用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头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研发团队(带头人)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费用破零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研发团队(带头人)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头雁企业产品应用推广。支持创新产品市场验证、技术迭代、应用推广。鼓励头雁企业创建创新应用实验室,聚焦场景创新环节,重点围绕新兴未来产业的硬核技术应用规范标准,开展市场化应用攻关。鼓励头雁企业创建场景应用实验室,聚焦场景试验环节,重点围绕新兴未来产业和智慧生活、智能生产、城市治理、绿色生态等领域,开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融合创新的场景实测。
第四章 打造雁阵齐飞聚能生态
坚持产业强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通产学研通道,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发展实体经济,聚焦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形成雁阵齐飞生态。
第十条 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支持建设以对外开放合作、大企业引领、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等为特色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根据国家、省、市政策,“一事一议”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产学研融通创新。支持以企业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产业联盟、工程中心等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支持雁阵企业与双创载体合作,建设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
第十二条 加快雁阵国际化发展。鼓励有实力的集群走出去,吸纳国外企业或组织,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集群企业瞄准世界前沿技术,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开发、委托研发、建立联合研发中心、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内外创新合作,有重点地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章 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推进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引导企业练就更多独门绝技。
第十三条 加大主导产业平台支持力度。对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完善、补齐产业链“断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研发平台、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运营支持。原则上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市级最高200万元,对紧缺急需、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建设运营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区内创新主体提能升级。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建设并申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按照上级财政资助额度,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1配套奖励,获得省、市级认定的给予50%配套奖励;对上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的12%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区内已建成并运营的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引导其服务区内企业创新发展。对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每年开展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企业年度内新增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10件以下每件奖励5000元,10件-19件每件奖励6000元,20件及以上每件奖励8000元。对年度内新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对年度内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新获得发明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实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
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探索“企业出题、院所揭榜”新模式,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支撑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加快“硬科技”及“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 建立“揭榜挂帅”攻关机制。聚焦主导产业,实行“揭榜挂帅”,对完成榜单任务、解决技术攻关难题、促成成果转化的揭榜方,按照每年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与发榜方形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0.5%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承接重大科技任务。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6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承担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研发团队(带头人)按国家级奖励额度5%,省、市级奖励额度2%,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奖励突出贡献科技人才。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法定代表人或研发团队(带头人),国家最高奖、特等奖、其他奖项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省最高奖、一等奖、其他奖项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最高奖、一二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法定代表人或研发团队(带头人),按相应奖项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科技创新特殊贡献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国家战略性“卡脖子”技术、民生项目、产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加快科技攻关,对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一事一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对技术转移服务的支持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项目。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产学研落户奖励。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上一年度服务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0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七章 完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
坚持“科技+金融”双轮驱动,加快构建“科技信贷、股权融资、金融服务”三位一体新型科技金融体系,探索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驱动产业链、人才链、技术链聚合,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十二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贷款利息成本。对获得区内银行、区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期限超过3个月(含)以上、及时还本付息、信誉良好的,按贷款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10万元;同一笔贷款与其他贴息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成本。对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授信获得区内银行、区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度支出的担保费给予补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创投基金股权投资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投资到位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投资5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位额度的5%补助,实际到位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补助,实际到位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补助(按梯次分开计算)。本意见有效期内单个企业累计叠加最高补助100万元。同时,区引导基金可以向未上市科技型企业进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创投基金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第八章 集聚高端创新创业人才
聚焦生态引能,加大人才培育力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实施全球猎才行动,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集聚更多高知识水平、高能力素质的人才和团队,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十五条 发挥“人才特区”政策优势。根据主导产业集聚发展需要,鼓励人才带项目、技术、科研成果参加高新区“人才特区”项目评审,对于经评审认定入选“人才特区”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根据评估结果给予100万元-1亿元创业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设创新人才平台。鼓励企业及科研院所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专家工作站等人才平台,在青岛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设的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视引才成效给予5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引进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经高新区自主培养获评认定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给予110万元-660万元不等的人才资金奖励。对于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与“3+1”主导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议通过后,“一事一议”给予人才支持或项目资助。对于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市按照其上年度在青劳动报酬的30%发放人才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加大人才服务保障力度。实行租赁型与产权型相结合的人才住房保障措施,对于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租赁人才住房,或者按照青岛市住房生活补贴标准领取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生活补贴,住房生活补贴为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学士500元/月。产权型人才住房与住房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加大海外人才招引服务力度,在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设立海外人才服务专窗。
第九章 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突出开放聚能,提升全球要素配置能力,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以青岛以色列国际客厅、欧盟创新中心、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纽带,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推动企业融入全球创新体系。
第二十九条 深化国际科技合作。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条 设立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鼓励企业、高校院所面向以色列、欧盟等创新资源密集区设立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
第三十一条 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在我区举办各类国际创新论坛、技术研讨、合作交流、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举办、领办、协办的国际合作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成效突出的,“一事一议”给予承办机构最高300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第十章 营造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聚焦创新创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精准服务,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每年举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大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涵养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城市文化,为创新创业创造创意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 集聚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及服务效能,“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助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首次实现“小升规”的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20%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第三十四条 拓展市场主体出资形式。允许企业在区内采用专利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吸引科技型企业在我区投资,促进先进技术实现产业化。
第三十四条 拓展市场主体出资形式。允许企业在区内采用专利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吸引科技型企业在我区投资,促进先进技术实现产业化。
第三十五 条 加快数字化发展和场景开放。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大人工智能应用等领域场景开放力度,鼓励企业围绕场景进行开发和应用实践。重点扶持一批落地我区、发展壮大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更多参与本地区场景开发的机会,快速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六条 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完善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支持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一事一议”给予承办机构最高200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
附 则
青岛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13家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园区,以企业雁阵创新指数量化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集成政策,精确支持。本意见结合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依据企业创新积分和成长实际,在原享受研发费用奖励政策及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的创新奖励。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岛高新区核心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医药企业15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重大事项经管委同意,可“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获得奖励应缴税费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对于在上一年度高新区亩产效益评价中被评为D类,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本意见第二章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配套政策所需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列支,第七章所需资金从管委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列支,第八章所需资金从管委人才发展专项列支,其余条款所需资金从管委科技专项列支。本意见中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适宜股权投资(即“拨改投”)的,可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
本意见由科技创新部会同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以前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2018年8月14日印发的《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青红管办字〔2018〕36号)、2019年3月6日印发的《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高新科〔2019〕1号)、2019年5月22日印发的《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人才集聚若干措施》(青红管办字〔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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