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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同一专业是否是以资质进行判断?

2023

11/14

17:11

果果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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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果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资质等级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规定中的“同一专业”如何认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同一专业”的认定可以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具有相同资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分工承担相同的工作,资质等级应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前述规定的文意,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前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前述规定应强调资质,无论是“相应能力。、“同一个专业”,在做出判断时也应该只能以资格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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