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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2
10:47
果果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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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三、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四、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五、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六、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七、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九、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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