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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报日期:2024-01-04 ~ 2026-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进一步促进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现制定《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经高新区党委常委会二〇二三年第五十五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端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成长奖励】对高端装备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1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条【企业培育奖励】对新引进高端装备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纳统入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技术创新奖励】对深海探采、空天利用、海洋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等卡脖子课题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每成功获批一次,给予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励20万元。

第四条【人才引育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新引入高端装备企业,给予研发及核心团队年收入30万元(含)以上成员人才引育奖励。每家企业人才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人数占比不超过该企业在高新区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按人才税前年收入核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产业协同奖励】区内规上企业与区内无资产关联、无股权关联高端装备企业进行合作添置产品、零部件,单笔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该规上企业实际支付金额2%的补贴,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高端装备企业,采购生产、研发设备(含软硬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生态营造奖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引荐制造业高端装备企业落户高新区,每引进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高端装备企业,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各类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在高新区内举办,对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盘活资产奖励】对在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高端装备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足额支付房租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八条【优化营商环境】鼓励高新区内各部门、国有平台、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加强规划和宣传引导、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区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办法》支持的企业为工商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且商事登记的所属行业类别应为“制造业”或“工业性服务业”,从事高端装备产业研发、生产、应用的独立法人企业。

《办法》所指的“高端装备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涉及: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海洋装备、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医疗类高端装备等高端装备生产制造型和工业性服务型企业;《办法》所指的“新引进企业”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高新区注册(含迁入)的高端装备生产制造型和工业性服务型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第一条

对高端装备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1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

1.

(1)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上年度增长超过10%的企业;当年新注册或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迁入后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也视为满足条件。

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已发放相应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2)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可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新注册的企业营业收入金额以高新区相关数据为准。

(3)政策期内每家企业仅申请兑现一次。

2.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迁入年份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提供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诚信承诺书。

3.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含),未满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5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未满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未满3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新引进高端装备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且纳统入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

新引进企业在政策期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含)且纳统入库。

2.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深海探采、空天利用、海洋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等卡脖子课题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每成功获批一次,给予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励20万元。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深海探采、空天利用、海洋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等卡脖子课题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

2.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术创新奖励20万元。

第四条【人才引育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申报条件

(1)新引入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和人才需在政策有效期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企业申请政策兑现时需为上述人才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3)奖励资金申报时人才需在职在岗。

(4)人才年收入超过30万元(含)。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人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及税前年收入证明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年收入达3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48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4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5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6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6万元奖励;年收入达7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8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4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9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资金奖励。在此基础上,年收入每增加10万元,多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资金奖励,至多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奖金激励。

第五条【产业协同奖励】

(一)区内规上企业与区内无资产关联、无股权关联高端装备企业进行合作添置产品、零部件,单笔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该规上企业实际支付金额2%的补贴,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

(1)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纳统的企业,与高端装备企业所合作添置产品、零部件。

(2)单笔订单实际金额超过50万元(含)。

(3)隶属于同一集团内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的采购行为,不属于支持范围。

(4)企业间无股权关系,且企业股东间无股权关系。

(5)合作企业应为高新区区内企业。

2.

(1)采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采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4)诚信承诺书。

3.

给予采购方采购订单实际支付金额2%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高端装备企业,采购生产、研发设备(含软硬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高端装备企业采购生产、研发设备(含软硬件)实际发生金额,含税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采购设备须用于企业在高新区内项目,认定金额以高新区相关数据为准。

2.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生产研发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购买明细表、银行回单等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生态营造奖励】

(一)

1.

(1)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引荐的方式,推动高端装备产业链上下游高端装备企业落户高新区,且新引进企业在高新区形成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亿元(含)以上,认定金额以高新区相关数据为准。

(2)引荐行为需经新引进企业和高新区招商部门认可后报项目评审会审议确认。

(3)引荐奖励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2.

(1)引荐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组织及新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新引进企业及高新区招商部门认可的确认书;

(3)由第三方机构对新引进企业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4)引荐企业和新引进企业填报《诚信承诺书》。

3.

每新引进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各类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在高新区内举办,对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

(1)在政策有效期内,鼓励各类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在高新区举办。若高新区已支付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费用,则不向相关承办单位给予奖励;

(2)国家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参会人数规模应超过300人;

(3)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参会人数规模应超过150人。

2.

(1)承办单位设立的批复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能够证明法人、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证件的复印件;

(2)与高新区管委会共同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活动费用证明材料;

(4)参会人员名单、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5)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场地、设备租赁费,餐饮费,材料费,专家费,交通费等合理必要支出)的50%给予奖励,每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资产盘活奖励】

对在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高端装备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足额支付房租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

1.

(1)新引进企业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租用生产、办公用房面积(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配套附属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

(2)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3)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相互出租房屋的,本政策不予支持;

(4)申请补贴企业需在租金缴纳租金后第二年申报支持政策;

(5)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在高新区的营业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

2.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

3.

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在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足额支付房租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在政策期内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申请一次。

第八条【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高新区内各部门、国有平台、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加强规划和宣传引导、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区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新技术、新产品。

1.高端装备局负责帮助对接高新区内各部门、国有平台、企事业单位等,为企业提供应用场景。

2.高新区各部门结合企业服务活动,完善企业和核心配套企业常态化服务机制,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事项快速办理。

第九条【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申报时企业需按政策兑现相关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政策兑现申请资格,并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2.政策兑现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3.《办法》有效期内同一企业(生态营造奖励享受主体除外)每年获取高新区给予的含《办法》在内各项奖励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高新区实际综合贡献。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5.本《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若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滨海高新区相关政策出现变化,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本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