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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实施细则

河北省 石家庄市科技局

申报日期:2024-07-24 ~ 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主导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审定贷款补助企业和金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石家庄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补助认定范围

第五条申请贷款补助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石家庄市域内企业;

(二)经河北省科技厅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规上企业);

(三)属于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两大主导产业;

(四)企业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六条申请贷款补助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符合第五第六条条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本细则所指的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国家认可的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所发放的贷款:

(二)企业申报的贷款补助依据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第三章贷款补助标准

第七条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具体比例和最高补助额度根据企业申报补助金额和当年预算情况确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八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负责贷款补助的受理、初审和上报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汇总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结果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将补助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