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绿色工业园区名单的企业、园区,新列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同时,企业须为在石家庄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装备制造企业;园区的装备制造业产值占园区制造业产值比重超过50%。
三、奖励标准与名单
第四条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五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装备制造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产业园区,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工业园区)名单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园区产业产值等,确定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园区名单,经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四、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