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详情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补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企业为石家庄市域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的装备制造产业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奖补企业范围
第五条奖励范围:对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补助范围: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奖补资金落实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第八条对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期未享受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对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前期未享受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经认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项目征集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由当地工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并按需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奖补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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