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支持发展、鼓励提升、奖励与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励的企业范围是,在石家庄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在我市生产、结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取得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国际认证的现代食品工业企业。
第五条奖励的国际认证范围是,首次通过欧洲BRC认证IFS认证、FSSC22000认证、美国FSMA认证、SQF认证,截至企业申报时仍有效的。
符合性声明(自我声明)方式取得的相关认证不在奖励范围
第六条奖励的其他条件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际认证对企业质量提升、便利国际贸易、提升发展品牌具有支撑推动意义。
(二)具有良好行业竞争力和声誉,诚实守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认证证书由合法的认证机构颁发,真实、合法、有效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奖励标准
第七条国际认证证书奖励:企业取得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每种证书奖励10万元。
认证出口贡献奖励:对依据该国际认证证书,具有实质性出口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合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所列奖项合并申报且为一次性奖励,企业已获奖励的,不得再次申报。
四、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九条申报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按照企业申请、辖区推荐、市级审核认定、报批的程序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通知)组织申报材料,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统一征求辖区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推荐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提交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申报材料及其文字表述意思表达的真实性负责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条奖励的认证范围根据认证发展和企业通过国际认证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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