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
列支。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石家庄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在本市生产、结算的现代食品工业企业。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诚信管理建设标准,首次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截至企业申报时仍有效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四、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五条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企业开展诚信管理建设认证申报的受理、初审和上报。申报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
3.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结果进行初选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经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 天,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