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石办字(2024]29号),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创建绿色仓库,引导仓储设施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申报本项奖励,须经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依据《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SB/T11164-2016)行业标准,认定为绿色仓库并获得标识证书的企业。在项目设计、建设阶段认定为绿色仓库的,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本奖励。同一项目审批手续建成的若于座仓库,分期认定为绿色仓库的,只能享受一次本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三、奖励标准第五条不同等级的绿色仓库奖励标准分别为:
一级绿色仓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级绿色仓库(★★)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级绿色仓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绿色仓库升级,给予补差奖励。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商贸物流企业创建绿色仓库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报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等,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五)绿色仓库认定公告文件复印件,标识(证书和牌匾)照片。
第八条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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