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石办字〔2024]29号),鼓励我市商贸企业品牌化发展,支持大型和集团化商贸企业在市外布局经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在石家庄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国家老字号认定单位需列入商务部公布的国家老字号名录;河北老字号、石家庄老字号需由河北省商务厅、石家庄市商务局分别认定;国内100强商贸企业为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国内零售100强商贸企业,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国内连锁100强商贸企业,以及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中国餐饮100强企业。
第五条:集团化商贸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企业集团条件的商贸企业。大型商贸企业需符合国家统计局修订出台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对大型企业相关标准的界定。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六条新获得国家老字号认定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河北老字号认定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新获得石家庄老字号认定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万元奖励。
第七条新进入行业国内100强商贸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我市在市外布局经营的大型或集团化商贸企业:按新增门店数量,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其中新增门店数量同比增长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通知要求,1向注册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或活动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报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企业信用信息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三)“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老字号及新进入国内100强商贸企业资金奖励的,提供相关权威认证佐证材料(提供榜单均为项目征集前发布的最新榜单);
(六)申请集团化商贸企业市外布局经营资金奖励的,提供政策奖励时间范围内新增市外布局门店目录清单及营业执照,且市外布局门店均为直营门店
第十条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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