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石办字〔2024]29号),鼓励企业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第三条申请资金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域内注册,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二)品牌首店分为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河北首店、石家庄首店,且原则上该品牌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世界奢侈品协会和中国贸促会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强》;福布斯发布的《奢侈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50》《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零售1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100强;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餐饮100强;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年度中国餐饮100家榜单等同级别各类榜单。
亚洲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亚洲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
中国(内地)首店:国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须在中国(内地)以外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国内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在石家庄开设首店后,须在石家庄以外的城市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
河北首店:国内外品牌在河北省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须在河北省以外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
石家庄首店:国内外品牌在石家庄设立的第1家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
(三)旗舰店面积在500m以上(含)且超过该品牌在石家庄市开设的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零售业态实体门店。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新开设的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河北首店、石家庄首店、旗舰店,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与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费用总和超过50万元,与商业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自有产权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资金支持。
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的,按品牌等级和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其中零售企业,亚洲首店不超过100万元,中国(内地)首店不超过80万元,河北首店不超过60万元,石家庄旗舰店不超过60万元,石家庄首店不超过50万元;餐饮企业不超过50 万元。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向注册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牌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等);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企业信用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企业另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六)品牌首店、旗舰店榜单佐证资料(提供榜单均为项目征集前发布的最新榜单);
(七)提供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品牌店面营业照片、同类品牌在市外布局经营门店店面照片(至少5个门店);
(八)提供品牌方与商业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旗舰店还需提供营业面积超过该品牌在我市任何1家门店及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证明材料;
(九)提供店面装修及房租等支出佐证材料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与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费用投入总和以及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奖励支持名单和资金,并将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八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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