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厦门火炬高新区 30万~100万
申报日期:2024-06-01 ~ 2024-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机关各处室,委管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入落实厦门市科技创新引领工程,进一步提升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
第一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向上一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并组织评定“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使用有效期内的火炬创新券在对应限额内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单家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
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同时高新区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相关部门通知要求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获评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优先推荐给高新区各类投资基金,按规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
第二章 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企业,且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200万元并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企业,且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并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
属“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最高5%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其他企业根据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最高3%的补贴,每年单家补贴额度最高150万元。该项根据年度申请情况实行预算限额控制,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高新区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规模等综合考量下调单家企业的奖补比例。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建设经费补助和研发投入补贴扶持:建设经费补助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的30%给予补贴,研发投入补贴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7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打造“火炬协同创新主体”
组织认定“火炬协同创新主体”,经认定的企业按照其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类别,叠加给予以下扶持:
1.对产学研合作,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经费金额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合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提供中试服务,按照企业实际提供对外服务并于当年度实现收入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合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多个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三章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奖项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件专利在获得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多个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奖励金额。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风险预警),经高新区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实际支付金额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区级相关政策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给予政策配套或分担扶持资金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扶持资金的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其立即返还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同时,自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被查实的当年度(含)起三个自然年度内,取消相关主体享受高新区扶持政策并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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