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为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我县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全力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山区县范例打造,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规模化、产业化、全链化、品牌化导向,聚焦主导产业、主要产区、主要主体、主要短板,通过夯实主业基础、加快要素集约、突出龙头带动、提升“双强”行动、落实发展保障等举措推动我县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高水平增长,提升一批本土型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一批符合淳安发展导向的高质量链主型企业,打造一批具有淳安辨识度的农业(含林业,下同)产业标志性成果。
二、政策措施
(一)聚焦主导产业,强化全链条支撑。
1.推动茶业增效。支持茶叶良种推广,对新发展鸠坑种单株良种茶以及龙井43等其他适栽良种茶连片50亩以上的茶园,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每亩3000元、2000元的补助。支持宜机化改造,对连片100亩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园进行宜机化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改造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新(改)建茶厂,对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叶企业,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春末及夏秋茶加工,对加工名优茶2吨以上或大宗茶5吨以上的,加工量排名前2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排名第3至5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补,其他达到条件的均给予1万元奖补;对收购毛茶原料1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2000元的奖补,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茶事服务中心建设,对开展茶事服务的农业主体,给予新增茶园培管、茶叶采摘等机械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做强优势产业。支持中药材产业,鼓励推行“标准地”建设,对林下中药材基地连片200亩以上、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山核桃产业,鼓励规模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对连片流转山核桃林100亩以上(集体成片山林除外)、期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亩900元,其中流入方500元、流出方200元、村集体200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山核桃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现代化生态养殖,符合《淳安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整体布局,且符合多规融合和环保要求,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生态畜禽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3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大力发展综合种养项目,积极争取省市等上级养殖基地补助政策。
(二)聚焦主要产区,强化全要素支撑。
3.做大产业园区。聚焦鸠坑乡、里商乡、文昌镇等茶叶主产区,临岐镇、瑶山乡、屏门乡、王阜乡等中药材主产区,瑶山乡、王阜乡、屏门乡等山核桃主产区,千岛湖镇、界首乡、金峰乡等水果主产区,汾口镇、威坪镇、姜家镇、浪川乡等粮油和蔬菜主产区,大墅镇、枫树岭镇、里商乡等油茶主产区,可单个或若干个毗邻乡镇联合申报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项目。对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区项目,给予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中对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投入可给予50%的补助,对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可全额补助,但不得超过总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为争取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奠定基础。
4.强化用地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4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对重大项目视实际需求额外给予优先保障。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三)聚焦主要主体,强化全过程带动。
5.做强农业主体。支持主体等级创建,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8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1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补。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对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对带动优质农产品优价、优销成效明显的主体,根据其贡献度、销售价格与渠道综合评估情况,择优给予奖励。
6.实施贷款贴息。对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收购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等生产性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对其中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2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2%。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按审定投资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对符合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7.实行收购补助。鼓励订单收购村集体和农户的农产品,对当年收购水果、油茶、蜂蜜、蔬菜等农产品单项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分别给予收购额5%、10%和15%的补助。对收购山核桃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当年新增收购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新增收购额10%的奖补。
(四)聚焦主要短板,强化全生命支撑。
8.强化品牌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公用商标的策划设计、品牌宣传、营销推介;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开展宣传和营销的农产品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9.推进品质提升。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质量追溯管理、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及统防统治等工作。支持追溯管理,对建有追溯系统的农业主体,追溯系统运行良好,质量安全管控规范的,经审核后,每个主体每年补助2万元。支持品质认证,对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5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绿色食品的农业主体给予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有机食品的农业主体给予10万元的补助,进一步提升淳安农产品美誉度。
10.深化农业“双强”。支持科技装备集成,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或植物工厂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设备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冷链仓储,对新购置冷链设备(不包括原有设备改造或升级)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冷链设备、仓储土建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给予设备投入45%、土建投入1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土建投入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入补助额。支持数字农业,每年统筹实施农业智能化、数字化建设项目,对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80%以上,数字化建设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数字设备和数字系统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扶持设施农业。支持标准农业大棚建设,对新建连片8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单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连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助;对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温控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农业喷滴灌应用,新建100亩以上标准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对喷滴灌管网等部分给予每亩1200元的补助,对蓄水池容积2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每立方米30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购置价格7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聚焦农业根基,强化全方位支撑。
12.加强良种保护。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具有淳安地方特色的物种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良种试验繁育、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
13.推进保险稳农。在国家、省、市已开展的险种基础上,实施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创新开发地方特色农业险种并做好试点推广,给予参保主体保费80%(含上级)的补贴,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4.稳定传统产业。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小蚕共育、规模化省力化养蚕以及建设蜜蜂养殖基地、购置蜂机具等。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业产业项目申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前期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中期检查监督,后期考评初验及建后日常监管。县财政局要做好农业产业项目工程审价、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主体参与度,推进政策有效落地。
(二)规范项目管理。本实施意见政策措施按项目和非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其中项目类实行竞争性立项,立项后按年度资金额度分年度兑现补助。本实施意见中涉及可通车道路补助的,该道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相应项目总补助额的30%。为规范农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价,并将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要落实项目管护主体责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性质,属地乡镇要落实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确保项目合法、正常运营。
(三)加强资金管理。本实施意见的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三年2.4亿元总额,且每年不超过8000万元原则管理。若当年不能兑现的则延迟到下一年优先兑现,若当年未用足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需制定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应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申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涉及补助限高特指县本级财政补助最高限额。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同类奖补政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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