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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 龙岩市人民政府 50万~100万

申报日期:2024-04-01 ~ 2034-04-0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为引导、激励我市产品、工程、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龙岩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修订了《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请在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51281052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金鸡西路2号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09室(邮编:36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2816906.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我市产品、工程、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龙岩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促进龙岩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的评审周期为二年。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三家(申报组织少于六家时,授奖总数不超过两家)。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负责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质评委主任委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委员。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拟获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质评委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评办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制订(修订)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根据当届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情况组建评审组和监督组。评审组人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组由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人员与被评审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库引进纳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择优吸收外地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九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方面及远见卓识的领导、战略导向、顾客驱动、社会责任、以人为本、合作共赢、重视过程和关注结果、学习改进与创新、系统管理等九大基本理念的贯彻实施,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驱动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在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含3年)的法人。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的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申报组织其主导的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监管部门的检查,3年内其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没有因抽查不合格被立案处罚的记录。

(五)申报组织的经济效益指标和节能指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生态环境指标正常。

(六)依法诚信经营,近3 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 年无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八)依法纳税,近3 年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质评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启动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组织中途无故退出申报的五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已获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五年后可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市质评办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税收、诚信和出口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各相关市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明确意见。

市质评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的经济指标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数量超过12家的,由市质评办成员会议(参加人数需为市质办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投票方式决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申报组织数量在4到12家的,全部进入现场评审。申报组织数量不足4家的,不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和要求对被评审组织的申报材料和现场符合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四名以上(含四名)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的分值按比例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组织申报组织的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按比例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十七条 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组织,由监督组进行监督抽查并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十八条 市质评办组织市质评委委员对组织的情况进行评议(参加人数需为市质评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分值按比例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在现场评审过程中,由市质评办派驻观察员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现场评审和高层领导答辩的得分情况,应当场通报被评审组织。

第二十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现场评审、高层答辩、市质评委委员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对各阶段分值按照下列比例:现场评审(65%)、高层答辩(20%)、市质评委委员评议(15%)计算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最终得分提出拟获奖组织的候选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评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提请召开市质评委会议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批准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授予获奖组织龙岩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首次获奖奖励5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我市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按所获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组织所属县(市、区)政府可酌情配套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实际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卓越质量经营模式。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使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龙岩市政府质量奖奖牌和证书。伪造或冒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将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撤销其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获得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违法行为或被列入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的,撤销其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

被撤销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条 参与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以创新驱动为动力和以远见卓识的领导力为引领,不断创造更具特色的卓越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获奖组织的宣传力度,深度挖掘、积极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引导更多的组织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努力追求卓越绩效,推动龙岩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龙政综〔2020〕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