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制定如下政策:
四、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业
(八)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对新上规模企业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对新建运营的软件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注资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企业,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