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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河南省 洛阳市人民政府 认证费50%-50万元

申报日期:2018-05-30 ~ 2020-12-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推动我市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努力把洛阳打造成为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大数据产业与应用示范基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政府财政资金参与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二、具体政策

市政府安排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鼓励大数据相关企业向洛阳大数据产业园集聚发展。

(一)鼓励引进重点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企业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将中部地区总部迁至或新设在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引进先进产业化项目及发展本地大数据应用项目。

1.与外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机构合作,引入外地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在洛阳开展产业化的重大项目,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收入电子信息制造类达到10亿元以上、信息服务类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制造业、农业、物流业、旅游业、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已完成投资30%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终端、手机等IT设备制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包含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期在2年以内、已完成投资30%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发展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产品与服务。

1.对制造业、农业、物流业、旅游业、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行业单位采购大数据服务,且连续签订2年以上购买合同、年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服务费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每年采购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品超过3000万的企业,按照采购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我市企业在洛阳大数据产业园内IDC服务提供商购买服务器租赁、托管等业务服务的,按照企业购买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参加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组织的各级博览会、展销会的,由市财政对展位费进行全额补贴。

(四)鼓励企业科技、体制创新。

1.获得国家、省、市新认定或批准的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已获得其它市级财政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补。

2.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剥离后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投资人以技术、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在我市组建大数据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0%。

(五)实行房屋补贴。城市区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信息服务企业,自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年度内不得对外转租和出售。

(六)培育特色产业基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大数据及电子信息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平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已获得其它市级财政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补。

(七)对引进优秀人才奖励。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英才计划”加快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试行)》(洛发〔2015〕9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3〕7号)标准,对引进的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优秀人才,在科研经费、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待遇。

(八)奖励资质认证。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3级、2级、1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按照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十)鼓励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方面(“两化”融合、“两化”深度融合、“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服务型制造、物联网技术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2.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以上政策中,除明确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余均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担。未兑现奖补资金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再给予该县(市、区)企业资金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