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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10万~50万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

为促进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新主体、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动力,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高端化、优势化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科技创新

第一条 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为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2024年面向辖区工业、软件、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规模以上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集美创新券”,并组织评定“集美区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创新服务事项覆盖金融服务、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五方面。

企业向集美区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应在对应限额内使用有效期内的集美创新券,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30%,单家服务机构每年可抵扣的创新券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单家企业每年可申领的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的企业创新券额度为1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创新券额度为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实行5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二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集美区企业设立且当年度经认定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三条 支持百家企业建百站。按照《青年博士教师进企业和建设校企研究生工作站的行动方案(2022-2025)》(厦集文教管〔2022〕11号),根据设站企业每年和联盟单位研究生导师签订的科研合同情况,政府按校(院所)方实际到账经费予以企业补助。每个设站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3年建设期内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第一笔补助50%,第二笔及以后补助30%,笔数不限。(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引才育才。谋划推出一批区级产业人才长租房,租金按不超过市场价70%核定。(责任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

(本条款实行182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二、鼓励企业纳统入规

第五条 给予上规模奖励。

工业:首次纳入集美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纳统年度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10万元,纳统之后第二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速高于5%(含)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翌年1-11月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商务、居民服务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且纳统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15万元奖励;翌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文化旅游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文体旅游业、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发办、文旅局)

三、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比2023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量的1.5‰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已享受2024年第一季度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奖励部分的产值增量应扣除)(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七条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给予节能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节能项目融资满足以下条件:1.融资项目为节能项目,项目范围以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项目范围为准;2.项目实施地在集美区的工业企业,且直接为该工业企业提供服务;3.项目需向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前报备,经审核批准后统一公示,以最终公示项目名单为准。2024年1月1日后新获得的项目类银行融资贷款,并使用满一年,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项目贷款未获得市级贷款贴息的按贷款金额的1%予以贴息补助;获得市级贷款贴息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贷款金额的0.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的贷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八条 降低用汽成本。对于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2023年度增加1000万元(含)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且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20元/吨的价格补助;对于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2023年度增加3000万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九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经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且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市级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十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厂房补助。经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且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十一条 支持台资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企业申请补助的项目起始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以后,截止2024年12月31日实际累计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的集美区台资工业企业,且该项目需在2024年度有实际投资,按该企业申报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起始时间环比上一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80%,且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四、推动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入统集美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企业,2024年度按超额累计分别予以企业增量奖励和团队经营奖励:1.增量5000万元(含)以内部分。增速(同比去年同期,下同)高于50%(含)的按2‰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1.5‰测算奖励;2.增量5000万元-4亿元(含)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3‰测算奖励,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2.5‰测算奖励;3.增量4亿-10亿元(含)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4‰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3.5‰测算奖励;4.增量10亿元及以上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5‰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4.5‰测算奖励;5.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但增速低于25%的按1‰测算奖励。单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团队经营奖励按四个阶段兑现,次月申报。1-2月增量300万元、1-5月增量500万元、1-8月增量700万元、1-11月增量1000万元且符合以上1-4奖励标准的,在下一季度给予补足奖励。第一、二、三阶段发放的团队奖励金额,若超出第二、三、四阶段测算应奖励金额的,则不再补足,也不再追回差额部分。

规模以上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含基金)的企业营业收入和增速应合并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给足经营团队奖励的基础上按测算企业增量奖励金给予80%且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翌年企业1-11月营业收入仍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兑现剩余部分。(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实行25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在优先保障团队经营奖励足额扶持的基础上,企业增量扶持资金根据年度申报情况核定兑现比例。)

第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在自主可控的算力支撑、大模型训练服务给予对应补贴。对企业购买训练算力,在市级算力券补贴的基础上,补足到实际支付的50%,每家不超过30万元。当年度取得大模型牌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使用通过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大模型适配服务商的大模型服务的,按实际支出费用最高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实行10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数字化转型。2024年,集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工业软件服务,且通过项目审核的,验收后按照项目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同类产品不能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实行10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十五条 鼓励信创适配服务。2024年,集美区企业使用鲲鹏、昇腾、RISC-V等自主可控产品适配服务,主要包含测试、验证、迁移等服务。按照年度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规上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规下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十六条 支持游戏动漫发展。对当年度每款获得版号并在境内上线的原创游戏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每款原创游戏在境外主要发行平台首次上线后充值消费达1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同款游戏国内上线奖励和出海奖励可叠加享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研发或发行的游戏动漫按1-11月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1-11月营业收入增速高于10%的,则按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游戏初创企业纳入创业大厦入驻范围,享受房租优惠价和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五、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批零企业做大。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5亿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按1‰给予增量奖励,封顶200万元;其上年度在集美纳统的批发销售额按0.2‰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新增纳统企业可享受增量奖励,不享受存量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本条款实行16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零售消费

(一)增量奖励

1.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20万元。

2.对上年度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7‰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400万元。

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网络零售额比重在5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奖励标准上浮30%。

(二)存量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零售额的0.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同比增长10%(含)以上,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三)经营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对集美的综合经济贡献予以奖励。与本措施其他条款不可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十九条 扩大餐饮服务消费

(一)增量奖励

1.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额增量的1.2%给予奖励;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营业额增量的1.8%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二)存量奖励

1.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封顶15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封顶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本条款实行2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二十条 鼓励商务、居民服务业发展

(一)增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指1-11月,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同),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700万元。

(二)存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在集纳统的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封顶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二十一条 支持商业招商。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体、专业市场或者产业园区的实际运营单位,按其入驻上述场地实际经营的当年度新增限额以上零售、餐饮的商户所享受本措施的零售、餐饮的增量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封顶150万元。新增纳统餐饮、零售入驻商户不包括实际运营单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本条款实行2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六、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度企业营收实现10%以上增长的限上住宿业、规上文体旅游业、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发办、区文旅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会议引进奖励机制。对在集美区举办、入住集美区限上住宿业酒店、其参会人数100人(含)以上、住宿总间夜数200间夜(含)以上的各类会议,按四星级酒店70元/间夜、五星级10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奖励,住宿4A、5A级会议型酒店的间夜数按照四星、五星级酒店间夜数的标准计算。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引进10个(含)以上会议项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会议特别奖励,每家单位年度的会议特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

本条款可叠加享受市级出台的会议引进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本条款实行6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经区文发办备案的影视剧组,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拍摄期间,在集美发生的场景使用费,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发办)

(本条款实行1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二十五条 网络微、短剧作品创作及传播奖励。对集美区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或在主流播出平台备案审核,且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发办)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二十六条 支持影视音乐行业招商。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发办)

(本条款实行5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秀音乐作品创作。对我区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在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发办)

(本条款实行5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二十八条 支持顶尖国际创意设计奖项。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发办)

(本条款实行5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重点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引进建筑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法人建筑企业,按其迁入或设立年度纳入集美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予以相应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8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值达到15亿元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集美区再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款奖励仅能申请享受一次。迁入或设立年度的第二年起,适用第三十条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

(本条款实行25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产值增长奖励。施工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

1.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10万元奖励。

2.产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20万元奖励;

3.产值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50万元奖励;

4.产值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80万元奖励;

5.产值15亿元(含)以上,特级总承包企业50(不含)亿元以下、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不含)以下、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不含)以下(二、三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设上限),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100万元奖励;

6.产值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含)以上、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含)以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含)以上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若该年度产值增长8%(含)以上, 我区再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60万元奖励。

7.对于规模较大的年产值10亿(不含)以上的,增长幅度达不到相应的奖励要求的,可按年度产值增加值的0.05%予以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八、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除第三十三条之外,企业可叠加享受市级出台的同类金融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引入金融机构。对新落户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落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信用评级公司分公司,每家补助50万元。对新落户的从事资产处置的金融类机构等,每家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保障金融机构办公空间载体。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信用评级公司分公司、地方金融组织、从事资产处置的金融类机构等按实际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本条款实行25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三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对新落户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公司分公司、从事资产处置的金融类机构等,按年度利润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利润总额(不包括投资收益分成)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三十四条 壮大杏林湾基金聚集区

1.对新设立(迁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入驻杏林湾基金聚集区实地办公的机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金额分2年支付:入驻时支付10万元,入驻时间满2周年支付10万元。

2.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招商机构和个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人员)引进的金融机构,年度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01%给予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给予招商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举办金融类会议。鼓励证券公司、金融行业协会、股权投资类企业等机构在集美区举办参会人数五十人以上的大中型年会、策略会、论坛、峰会等会议,会议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按照会议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给予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本条款实行1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九、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上市规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在库期间完成股改,且与券商、律所、会所三方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后,最高给予补助1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股改阶段支付的三方服务费用总额;或完成境外上市架构搭建,且将WFOE(如有)设在集美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上市备案奖励。企业拟在境内上市,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企业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迁入集美区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认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或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四十一条 研发补助。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内)当年度研发费用获得市科技局研发费用补助的,按市级研发经费补助金额给予80%的配套奖励。企业可叠加享受市级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四十二条 租金补助。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内)当年度产值或营收同比上一年度的增量达到25000元/平方米(含),对其租用厂房或办公用地的租金给予50%的补助,其中软件企业人均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享受过其他房租补贴的就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四十三条 贷款补助。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内),在2024年1月1日后新获得的项目类银行融资贷款,并使用满一年,给予贷款补助。未获得市级贷款贴息的按贷款金额的1%予以补助;获得市级贷款贴息的按贷款金额的0.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的贷款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叠加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利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本条款实行76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第四十四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子公司和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内),参照上述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内容的扶持力度给予6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本条款属于经济贡献控制条款。)

第四十五条 直投支持。集美区内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或省市级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一企一策政策及拟境外上市的企业除外),若获得本若干措施中除本条款外各项奖补资金,可选择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置换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股权投资金额为申请置换金额的两倍,单家企业可申请置换投资的奖补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000万元。(责任单位:集美产投集团)

第四十六条 给予“专精特新”企业在人才住房、子女教育方面相应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十一、鼓励绿色化发展

第四十七条 鼓励购买新能源商用车。对于推广使用新能源商用车的集美区“四上”企业,购买集美区企业生产或委外加工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且购买的新能源商用车在集美区落户上牌,使用了相关金融方案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按相关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申请政策企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装备。集美区“四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集美区企业生产或委外加工生产的新能源装备,使用了相关金融方案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按相关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申请政策企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条款实行30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十二、其他说明

第四十九条 其他

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厦门市集美区,为区域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或机构等。

2.本措施中“经济贡献控制”指的是单家企业当年度所获各项政策条款合计奖补金额(含市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对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

3.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申报总额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4.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其中一条。

5.企业申报本措施条款时,若其当年度已享受本措施其他条款奖补,累计后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若超出,当笔奖补按其当年度已享受补助同在集美区综合经济贡献差额予以兑现,具体由对应条款兑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控核算。

6.本措施由集美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集美区财政局、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集美区商务局、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厦门集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7.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参照本措施执行。《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7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2〕1号)和《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集工信规〔2022〕1号)废止,废止前已达到申请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