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的通知(辽市政发〔2019〕1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投资者创业兴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辽阳市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须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三章投资环节支持政策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建组装式冷调库,每新建100吨补贴10万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生态原产地证明的协会、组织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良好农业操作示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同时,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7〕37号)和《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7〕10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