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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 巴中市人民政府 4万~30万

申报日期:2024-04-03 ~ 2029-04-03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巴中市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巴中市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九条措施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强化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到2028年,全市发明专利总量达300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2.3万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计金额突破3亿元,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发明创造,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一次性激励。对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件(含3件)的专利权人,即年起每年给予每件1000元激励。同年度同一件发明专利激励总额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二、促进发明专利高效益运用。对申请地在巴中市域内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运用、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从高到低筛选出5个企业,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一次性激励。同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不重复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鼓励农林牧渔和中药材等特色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获批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工程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心)

四、激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满足企业知识产权合理融资需求,支持企业更好发展。注册地在巴中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创新主体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办理备案登记,对该笔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同笔质押贷款补助时限不超过12个月,单年度内每户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创新主体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进行的评估费用,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50%、单笔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

五、支持知识产权产品推广。推进驰名商标培育和认定保护,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3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品的企业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按境外、省外、市外、市内的标准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六、推进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开展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创建,运用知识产权赋能区域经济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试点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省级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七、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八、支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供给,加大知识产权保险支持,鼓励创新主体积极投保,降低维权成本。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高校等创新主体,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投保主体单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

九、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创新创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仅适用于注册地或户籍地在巴中市域内的各类创新主体,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已有相关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不享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措施解释,每年一季度收集、复核上年度申报资料;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兑现。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