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不超过100万
申报日期:2024-05-12 ~ 2026-12-31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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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指中小企业利用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打造数字化企业,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省级、市级、县(区)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示范带动、注重绩效”的目标,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并按照法定时限下达;编制年度市本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工作重点和支持事项;牵头发布指南、组织申报,负责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做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争取上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支持,跟踪上级资金下达、拨付管理;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的市本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确定资金支持事项;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按要求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定期绩效评估,结合实际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三)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审核、申报、拨付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和市场主体状态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负责编制本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明确绩效目标,落实政策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选定的社会机构(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申报材料接收及专业初核、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及验收工作。
(五)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中央、省、市、县(区)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相互匹配,形成合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昆明市域(含托管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化学新材料制品制造、民族药品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制造、高原特色电力装备制造、绿色食品制品制造行业的经营主体。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改造补助
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对纳入试点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改造投入的50%,其中,达到二级水平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20万元;达到三级水平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40万元;达到四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情况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判定,具体补助以验收评定结果为准。
(二)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奖励
鼓励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验收标准组织遴选一批典型优质应用的“小灯塔”企业,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小灯塔”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三)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奖励
鼓励试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获评国家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灯塔工厂/数智工厂或其他同级别同范畴称号的,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链式”转型企业奖励
鼓励试点细分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通过技术扩散、场景开放、资源共享等形式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上下游协同发展。对获评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补助
1.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支持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
2.支持试点企业选择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诊断服务。支持纳入改造范围的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提供诊断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通过验收后,给予每户企业适当补助。
(六)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
1.数字化转型培训。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主题,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引导各试点企业设置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员,提升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的人才支撑能力。
2.智库服务。梳理和总结试点各项工作,编撰成果报告、案例集等,支撑开展项目咨询、过程监督等相关工作。
3.评测验收服务。对试点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和成效验收服务,实施整体试点工作的验收评估。根据验收办法给予评测机构适当补助。
4.安全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实施安全评估服务,将试点企业纳入安全服务范围,定期开展安全监测。
(七)其他支持范围
按照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加大地方资金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度累计不超过该企业数字化转型投入的50%。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会同市财政局公开发布试点申报通知、验收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备案。
(三)评审及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申报情况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按照批次配额确定试点企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确定为试点企业的,企业作为项目承担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开展数字化改造,严禁擅自变更。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发挥效益。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上报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由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出具专业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应取消。
(四)在国家整体验收前,企业转型项目验收通过后,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或停止项目建设的,缴回补助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因素暂停试点工作的,不再给予支持,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五条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补助由中央、省级、市级、县(区)财政承担。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实行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申报对象已具体到企业的,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申报通知要求,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
(二)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根据具体政策或有关通知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为推动专项资金及早发力,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转型改造方案等要素审核并提交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备案,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通过并公示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预拨后若达不到改造方案、绩效目标要求的,按原渠道收回预拨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预拨资金或备案时明确的建设内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实施工作,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推进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办法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有关验收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及相关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经评测验收后,可将不高于70%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剩余补助资金在全市试点工作总体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按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依据支持方向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以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规定范围,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工资和公用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财经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方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具体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企业或单位必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进行补助,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积极有效地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5月12日到2026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上级试点工作要求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2023年6月12日以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予以奖补。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及本市实际,确定政策延续执行期限。
政策解读:关于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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