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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街道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7日
南区街道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落户南区街道,鼓励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做优做强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南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南区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扶持新引进企业,激励增资扩产企业。
根据实际需要在专项资金中最高列支不超过1.5%的费用用于专家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审计和“一事一议”或事前扶持项目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分为购地项目类、租赁项目类和创新项目类及招商引荐类。
(一)购地项目类企业主体为2024年1月1日起南区街道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创型等相关类型企业,包含购置地块或厂房两种形式,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南区街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与南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书,不含从事平台或园区等非产业类项目的开发运营主体。
(二)租赁项目类企业主体为2024年起以租赁厂房方式且在南区街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最新的产业规划,并与南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书。
(三)创新项目类企业主体为推动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制造业企业,要求与南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书。
(四)招商引荐类主体包括南区街道招商大使所属法人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及其他关心支持南区街道招商引资的国内外法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市与镇街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和招商平台公司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支持产业主要包括广东省“1+20”战略性产业集群政策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及其他符合南区街道发展需求的产业。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项目投资方在南区街道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可申请项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增资扩产项目,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投产后可申请项目奖励。
第七条 对南区街道经济科技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或企业,经南区街道办事处研究后可单独申报或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措施与标准
第八条 全力支持竞争力突出企业落户。
(一)对新引进且纳入南区街道统计、投产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南区街道辖区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新引进且纳入南区街道统计、投产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6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引进且纳入南区街道统计、投产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万元落户奖励。此外,新引进企业属省级专精特新的追加10万元奖励,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追加20万元奖励。
(三)对新引进且纳入南区街道统计、经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落户奖励。
(四)对所有新引进并在南区街道购置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南区街道按企业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一年内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五)对所有新引进并在南区街道购置厂房的企业,南区街道按企业自完成产权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新引进、增资扩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在投资协议规定投产时间内亩均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的购地项目类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600万元/亩部分2%的标准给予奖励。
其中,新引进项目在项目建成后可申请50%,项目投产后再申请50%,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可申请10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本条措施不与《中山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措施的通知》(中工信〔2023〕73号)同时享受。
第十条 新引进、增资扩产项目经营贡献奖励。
(一)新引进、增资扩产且购置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履约期内投产后,在达到南区街道约定经济指标准入标准基础上,对亩均营业收入超过1200万元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一个至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3‰予以奖励,第三个至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按2‰予以奖励。如项目在投产5年内被评为总部企业,则自评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本项奖励将扣除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二)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置南区街道厂房的项目,若营业收入超过0.6万元/平方米,对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3‰予以奖励,第三个至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按2‰予以奖励。项目厂房面积据实核算。如项目在投产5年内被评为总部企业,则自评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本项奖励将扣除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十一条 实施租赁项目奖励。
企业在南区街道无自有土地的(从外地迁入、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新成立企业),从2024年起,新租赁南区街道厂房后第二年起可申请租赁项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在南区街道营业收入增量的3‰,连续奖励三年。企业下一年经济指标同比降低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奖励。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专利项目资助:
发明专利发明人于南区街道成立新企业的、发明人将发明专利作价入股企业且股权占比5%及以上的、企业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以上均可申请创新项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在南区街道营业收入增量的3‰,连续奖励三年。企业下一年经济指标同比降低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四章 招商引荐单位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招商引荐类主体成功引进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来南区街道投资建设的,按以下进行奖励:
(一)引荐购地项目奖励。招商引荐单位成功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纳入南区街道统计且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南区街道按实际投资的0.5‰给予引荐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荐租赁项目奖励。引荐项目迁入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招商引荐单位2万元。项目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达30%(含)以上的,另行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招商大使,南区街道办事处经评定后将给予年度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第十条可与第八条第(一)至(三)项落户奖励同享。企业同时符合第八条第(四)(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奖励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并同时符合南区街道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南区街道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措施中所涉及的产业发展目录及政策如有最新调整,以最新调整为准。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措施涉及的营业收入、固定投资、奖励金额等相关数据以南区街道统计为准。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措施中的“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企业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投资协议签约后纳入备案并享受本措施相应奖补政策,取得奖励的企业10年内不得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申报地迁移到南区街道范围外,否则将追回已发放奖励。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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