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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 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 10万~100万

申报日期:2022-04-29 ~ 2025-04-29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振兴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高新区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根据《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项政策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申报事项第三条鼓励企业高速发展

对年度营业收入净增超过10亿元(含)的企业予以300万元奖励;7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予以200万元奖励;4亿元(含)至7亿元的企业予以100万元奖励;2亿元(含)至4亿元的企业予以6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的企业予以3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予以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营业收入确认名单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82020765

第四条培育企业发展梯队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其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在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营业收入确认名单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82020765

第五条支持企业倍增发展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到3亿元,承诺3年内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实现年均增幅不低于25%的企业,按照区内制造业营业收入口径增量的2%予以奖励;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可承诺3年内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实现年均增幅不低于25%的企业,按照区内制造业营业收入口径增量的2%予以奖励;或承诺5年内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实现年均增幅不低于15%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区内制造业营业收入口径增量的1%予以奖励。建立倍增企业动态培育库,企业诉求可“一事一议”。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申报主体;

2.企业需与高新区管委签订《青岛高新区企业倍增计划协议书》

3.与管委签订协议或备忘录且在执行期内的企业不执行此条政策。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倍增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协议基数年及企业履行协议年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相关情况一览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年度的完税证明(以入库时间为准);

6.其他申报材料。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82020765

第六条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累计30万元奖励(纳统当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纳统次年及第三年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

2.首次实现年度升规纳统或月度纳统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营业收入确认名单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82020765

第七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对于获得市级综合技改奖补和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扶持的企业,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50%给予奖励。(对于投资500万以上的技改项目须为纳统在库项目才能申请区级奖励)。企业所获区级技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获得市级综合技改奖补的申报主体;

2.获得市级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扶持的申报主体;

3.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须提前纳统入库,且入库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909

第八条鼓励企业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

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根据上级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其中对购买青岛高新区企业生产或集成的机器人产品的企业,再根据上级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获得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工业企业“机器换人”项目。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及企业申报市级资金时提报的材料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九条全面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强化标杆引领、示范带动,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若已享受下一级奖励,在获评更高级别认定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一)申报条件

新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条鼓励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给予绿色信贷等金融支持。

(一)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绿色设计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数

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鼓励企业聚焦主业,持续提升自主研发、工艺改进和服务型制造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若已享受下一级奖励,在获评更高级别认定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一)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青岛市小企业产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主体;

2.获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认定的青岛市小企业产业园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909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

一、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山东省“专精特新”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新认定的营业收入1000万(含)以上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相关认定文件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营业收入确认名单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909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若已享受下一级奖励,在获评更高级别认定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一)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不含复核企业)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不含复核企业)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四条推广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

企业新获得山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根据市级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扶持。支持企业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对本区企业购买应用区内企业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按购买价格(不含税)的30%给予购买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获得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的申报主体;2.购买并使用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材料

1.获得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的申报主体,可以“免申即享”;

2.购买并使用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购买并使用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的申报主体提供);

4.购买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合同中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与认定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一致);

5.付款凭证;

6.其他申报材料。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五条鼓励工业互联网生态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按照市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获得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推进两化融合深度发展

一、支持企业在设计、制造、管理等关键环节,部署推进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方面的改造升级,重点对企业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年度内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采用注册地为高新区的企业提供的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产品或服务,补贴比例按照相关采购合同实际发生额上浮10%单独计算。

(一)申报条件

获得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两化融合”项目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及企业申报市级资金时提报的材料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二、对选择获批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企业进行两化融合改造的投资50万元以下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奖励。

(一)申报条件

1.选择区内获批的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进行两化融合改造的申报主体;

2.项目申报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下,且项目申报时已上线(竣工);

3.合同成交金额应符合市场行情,当成交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审核。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购买相关服务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合同中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与认定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一致);

5.付款凭证;

6.其他申报材料。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七条加大场景示范应用奖励

培育“未来城市”场景示范项目,对入选青岛市“十佳场景示范”的,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评山东省“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的项目,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获得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现代优势产业集群

+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获得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符合“5G十佳场景示范”、“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项目评选标准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认定文件拨付)。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十八条支持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

对获批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赋能中心对区内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每完成一家数字化诊断并签订改造协议的,给予赋能中心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获得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申报主体;

2.被诊断企业为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被诊断企业提供);

(4)数字化诊断改造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发票;

(5)被诊断企业出具完成诊断的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完成诊断服务的材料;

(6)付款凭证;

(7)其他申报材料。

(三)政策咨询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8686559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本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一)发布通知。经济发展部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企业申报。申报主体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三)项目审核。经济发展部按照本实施细则、申报通知等,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计划拨付。经济发展部汇总下达产业发展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本细则涉及政策资金中“免申即享”的项目,政策申报通知发放后,申报主体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供银行账号等拨款信息即可获得奖励资金。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主要涉及经济发展部门、财政部门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并按要求监督政策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拨付。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业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管理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注册、缴税满一年的制造业企业。本细则中的设备投资额指设备不含税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第三条鼓励企业高速发展与第五条支持企业倍增发展不可同时享受。第五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倍增期内区级经济贡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之和。

本细则第三条鼓励企业高速发展和第四条培育企业发展梯队,企业需在“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政策奖励年度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三条新认定的营业收入1000万(含)以上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在“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第七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若入库技改项目投资额小于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发票金额,则按照入库投资额占申报发票金额比例发放区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可适用于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载体平台。

第二十九条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医疗医药类企业15年)内不迁离青岛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相关承诺,青岛高新区管委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本政策所需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对于与管委签订协议或备忘录且在执行期内的企业,如有与本政策类似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到区级配套的资金项目,奖励金额按照晋级补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同一项申报仅可获得一次区级配套奖励。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为《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13号)的配套文件,自2022年4月29日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