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推动全区品牌创建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8〕3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5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万盛经开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补助对象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等商标注册以及各级别标准化示范项目称号的获得者。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三)通过“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对新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国际标准发布实施并被证明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并明文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并经明文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五)新获得“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六)新获得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不含有机转换证书)的单位,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复评获得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复评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八)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九)新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 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国内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一)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2万元;新获得境外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1万元;新获得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3000元,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境外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五条 实施办法
(一)同一单位的产品同一年度内获同类型不同级别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二)同一单位多个产品获得同类型同级别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奖励补助条件:获证单位,必须注册登录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网址:(网址:http://113.207.106.39:8299/customer/),并实时录入、上报产品日常生产管理信息。
第六条 区财政局将奖励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其中,涉及农林奖励部分核拨至农林主管部门,由农林主管部门转拨至相关获证单位;涉及商标、质量和标准化部分核拨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转拨至相关商标权利人和主体单位。
第七条 每年3月1—31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凡是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单位,应在上述时间内根据其申请奖项,分别向区农林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奖励补助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区农林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补助的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奖项标准予以核拨。区农林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奖励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转拨至相关主体单位。
第九条 获奖单位应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产品信誉,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继续深入开展品牌创建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绩效。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在品牌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品牌创建奖励补助工作由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区农林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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