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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和厦门市居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六条 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
(二)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三)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前款第(一)和(四)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第(二)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申请日起满6年以上申请;第(三)项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之后一年之内申请;前款所列第(四)项国外专利,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厦门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 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为本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维权及纠纷调处免费提供专业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及参与纠纷调解的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每人每次补助不超过1000元;
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涉及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免费提供公益法律援助的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每年每项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分中心)。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分中心)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每年根据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分中心)工作开展和绩效考评情况,给予每个站(分中心)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另行制定的《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二条 每年确定不多于30个小微企业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在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比例最高60%,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贴息总额最高可达到30万元。
对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贷款实际发生的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按照贷款金额*1.5%/年、1.0%/年和0.5%/年补贴,单笔业务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7.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市财政为合作机构和银行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损失:对银行直接放款的承担单家企业贷款金额300万元(含)以内70%的风险;银行通过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放款的承担单家企业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40%的风险。全市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第十五条 引导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对获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不超过10件),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3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宣传教育与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对首次列入省级推广示范名单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含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布局和风险预警等活动,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对列入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共建中心,给予每个中心每年不超过6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共建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项研讨会(论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支持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厦门分站及子站工作,每个站安排工作经费3万元,主要用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培训劳务、交流合作、教学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荣誉)创建名单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荣誉)示范名单的,给予补足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专利代理机构从本市外引进1名高学历(硕士以上)执业专利代理师,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促成专利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给予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按项目的不同类别,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为失信名单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项目资金领取通知30日内办理专项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
第三十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本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颁发部门负责解释。原《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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