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人才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紧紧围绕区委“1483”战略部署,以“一带七心”建设任务为核心,进一步推进创新深化提升科技创新能级,高质量打造未来科创中心,高水平建设内陆开放枢纽中心城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1.研发费用基础奖。对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补助标准在市政策(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事业单位和高校研发费用按投入额的5%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规上企业研发费用50-100万元(不含)及规下企业研发费用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他企业分别按10%、7%、5%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规上企业首次归集研发费用的,当年补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3%。
2.研发费用争先奖。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5%(含)以上且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总额1000万(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研发费用增速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达到500万(含)以上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增速达40%或当年新增研发投入500万(含)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科技重大项目补助。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补助。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最高补助40万元。
5.研发活动结果应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并按要求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标准地出让和产业招商时给予支持。
二、鼓励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1.投资入库奖。经发改、经商等部门备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库且总投资额达500万(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统计入库数达到100万(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
2.投资贡献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完工后(以统计局入库数为准)给予项目投资额1%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与其他部门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3.投资进度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当年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年度完成总投资计划的100%、80%、60%的,分别给予一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单个项目仅享受一次)
三、强化企业梯次培育
1.企业主体培育奖励
(1)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市政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家再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市奖励政策执行。
(2)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政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家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获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政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5万元奖励。
(4)整体搬迁落户我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政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其中属于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再奖励10万元。
(5)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当年通过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市政策每家奖励1万元。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升规奖励。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第二年依然在规上统计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每家再奖励5万元。
四、提升科创平台能级
1.研发机构奖励
(1)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市科学技术研发中心,在市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每家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孵化器奖励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市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在市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认定一家在市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1万元。
(4)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引进市本级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
(5)孵化器综合贡献奖励:给予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其所有在孵企业三年内区级综合贡献(不含已享受其他区级综合贡献奖励政策的企业)的100%、5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30万。
(6)孵化链奖励。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孵化毕业企业建设用地。在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培育三年以上)的企业毕业后继续留在园区或在婺城落户产业化的,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培育奖励,培育奖励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销售收入结合地方综合贡献、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上规共三个指标分别兑现:
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含)以上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完成后,每符合一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②毕业后3年内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且地方综合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每符合一家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地方综合贡献60万元(含)以上的,每符合一家奖励10万元。
③毕业后3年内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上规模的工业、服务业企业,每符合一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以上①和②条政策不重复奖励。
3.科创飞地补助。为助力企业招引人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对注册在婺城区并在金华市外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补助:
(1)市级科创飞地。对入驻市级科创飞地的企业,按市政策给予租金补助,同一项目同一内容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
(2)空间飞地。鼓励本地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异地(金华市外)自行租用房屋建立研发中心,并将产生的研发费用归集到婺城。对新成立的异地研发中心,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实缴单价对核定的面积给予50%的场地租金补助(房租标准不高于周边市场价),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统计入库的研发费用总额,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房租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如下: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核定,最大奖励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用面积高于核定奖励面积的,按核定奖励面积标准予以补贴;低于奖励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予以补贴。
五、提升跨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1.积极融入浙中科创走廊,高起点打造师大创新城,高质量打造未来科创中心,充分利用浙江师范大学的科研、人才资源,加快推进校地合作,出台专项政策,营造优良的创新环境,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持一批优质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加速创新资源集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2.实行“一事一议”补助奖励。(1)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高水平人才团队、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在婺城区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2)婺城企业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3)婺城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人才团队合作在婺城建立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3.在婺城举办的推动婺城产业链跨区域发展的科技人才对接合作活动、会展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的,按市政策给予补助。经区政府批准的,按活动总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为支持企业储备优质科技成果用以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企业每完成一项科技成果论证(以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为准)补助2000元。
2.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成果转化,科技信贷贴息补助按市政策执行。
3.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或企业间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在金华市工科会上签订内容为准),并在区内付诸实施,实际成交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作协议费用已获得创新券资助的,不再享受此资助。
4.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在市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市政策执行。
5.企业发明专利(含转让的)授权后,有效期内首次实施产业化,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增加500万元,资助金额增加2万元,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七、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奖励2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以上奖励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项目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2.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在市政策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
3.企业家获得省科技浙商、市科技婺商的,给予获奖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列入省、市科技特派员团队项目,按省市政策执行;婺城区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开展区科技特派员考核,考核优秀比例按总人数30%确定,获优秀的每人奖励5000元。
八、附则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科研诚信体系,需账证齐全,规范经营。申请项目前一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取消本年度补助资金;企业无研发投入(以统计入库为准)不享受本意见的科技奖励政策。
本意见适用于婺城区本级,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政策条款原则上不与亩产效益评价挂钩。本意见与市级政策相同的条款,同时市级政策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的,按市级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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