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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科技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在市级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省专家评审但未获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补助不重复享受。
2、支持发展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在市级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哪吒(培育)企业,分别奖励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分别奖励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同一企业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3、鼓励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5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对“四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5、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在市级政策之外,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奖励 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院士工作站,奖励5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重点 (学科联合)(工程)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省企业研发中心、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试)基地,奖励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上述平台,奖励5万元。(上述同一级别平台同一主体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6、.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自建设之日起给予三年建设期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本政策与第5条不重复享受。
(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
7、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建设。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载体,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奖励。
8、支持高校师生创新创业。高校师生创办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五)加速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9、激励重大科技成果产出。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按实际国拨、省拨经费10%奖励第一项目单位,奖励最高30万元。
10、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登记。对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每登记一项科技成果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3万元。企业接受第一专利权人为高校院所的发明专利转让,并完成相关手续登记备案的每件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万元。
二、附则
(一)政策申报和审核建立信用审查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将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二)坚持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扶持政策兑现挂钩,按照政策兑现评定结果给予差别化奖补。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为 IV 的企业不予支持。对列入亩均效益评价过渡期企业,按照审定结果的 100%享受扶持政策。
(三)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获奖补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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