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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东莞滨海湾新区科技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申报的通知

广东省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 5万~30万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2023〕11号)、《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2023〕12号),现组织开展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科技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

本批次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即日到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缴纳主要税源,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于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在新区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同于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简称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奖励方式与标准

(一)科技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科技部评价,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市级“专精特新”的新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认定奖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四、申报材料与要求

详见附件1、2.

五、申报审批流程

(一)发布通知。新区管委会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二)接收材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统一审核及接收。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新区将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报资格。

(三)新区审批。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后,转交新区经济科技部门组织初审,新区经济科技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征求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四)资金公示与拨付。企业有关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反映。新区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经济科技部门按照新区财政有关程序申请拨付相关资金。

六、特别说明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新区多项优惠政策。受奖励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七、联系地址及咨询电话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科技金融局,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湾区1号4楼,0769-26889222.

特此通知。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