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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青海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 青海省商务厅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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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青海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4〕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持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市场导向、改革引领协同开放,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主线,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系统布局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创新资源,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有利于企业成长的科技创新生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提供强劲动力。

到2027年,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明显增强,科技力量结构布局更加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全省研发投入75%源于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数量达到50%,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0.5%。全省研发人员70%汇聚在企业,企业授权专利占全社会专利数70%,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65%,全省科技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

二 、重点任务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主体地位。

1.支持企业深度参与科技创新决策。探索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专家稳定参与政府科技决策和咨询制度。增加政府各部门各类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数量和权重,吸收更多企业专家参与战略、规划、政策、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企业专家占比不少于1/3.(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决策能力。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建立战略研究机构,带动行业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方向研判、技术标准创制、知识产权布局等,按照“谁投入谁获益”原则,依法界定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权属和收益分配。探索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突出国有企业考核创新导向,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提高研发投入、重大成果等创新指标权重,研发费用年度增量可视同利润予以加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的公平性和便利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重大创新任务,主动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发挥企业家要素整合、市场开拓、创新推动作用,支持企业家成为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在省科技奖励、人才称号等荣誉奖励中,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4. 推动高水平研发人才向企业集聚。实施高校院所全方位支持企业创新行动,完善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科技专员”服务机制,筛选懂技术、懂管理、懂金融的专业人员,围绕企业科技需求开展服务。实施更为灵活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支持企业精准招引“高精尖”产业人才和优秀技能人才,科学界定、合理授权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技领军企业自主开展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和高层次人才认定。 (省教育厅、省科技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推动研发经费向企业集聚。实施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的规上重点制造业企业“两清零”行动,力争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提升到50%,引导规上重点制造业企业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成果、有制度”的标准设立内部研发机构,落实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奖补机制。对专项行动结束后仍未设立研发机构或未开展研发活动的重点制造业企业,由各地予以重点指导。(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动科技金融向企业集聚。实施金融服务企业创新行动,完善科技产业金融三角循环机制,积极落实企业创新积分制,执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流程,建立风险分担、科技保险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的融资评价体系,提升对中小微和初创期企业授信能力。推动省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落实科技金融尽职免责制度,探索按周期、批量对科技创新贷款进行整体考核。(青海金融监管局、人行青海省分行、青海证监局、省科技厅,各有关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推动数据要素向企业集聚。实施数据驱动企业创新行动,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安全共享机制,探索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授权运营,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和价值化,释放更多场景应用机会。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场景应用实验室等平台,加快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科研组织主体地位。

8.完善科研项目组织立项评价机制。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科研项目选题凝练机制,赋予企业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参与单位决定权。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建立联合企业发布专项申报指南机制,更多运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方式解决企业“卡脖子”难题,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数不低于80%。优化项目组织机制,鼓励企业择优以自主立项项目申报省级指导性科技计划。成果转 化类项目的立项验收评估从单一由科技部门评审转变为部门联动评审,评审专家由高校院所专家为主转变为企业专家为主。(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优化科技企业梯次建设体系,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招引和孕育一批科技企业,将科技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加大对科技领军企业支持力度,以“一企一策”方式支持技术研发、平台搭建、创新主体培育、人才培养、科技金融等创新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

10.建立科技成果常态化对接机制。打造基于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企业主动与全国高校院所加强对接,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增强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适配性,推动向企业快速转化。发挥科技大市场功能作用,培养专业化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精准对接供需双方,畅通成果转移转化通道。(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成果转化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鼓励高校院所通过“先用后转”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对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五年内没有转化的,可免费向企业开放。(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企业建设中试验证平台。鼓励企业牵头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中试验证基地,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推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协同机制。

13.完善激励企业创新公平竞争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护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合法待遇。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落实重大装备首购制度,对省内企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和采购符合条件的重大装备产品的予以补助。对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在功能、质量等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应当率先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要求。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支持在园区、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有利于企业创新交流合作机制。依托科技援青和东西部合作等工作机制,对接争取科技创新“富集区”资源支持,通过“域外研发创新+省内转化落地”合作机制,支持建设“科创飞地”,招引优质企业在青布局建设关键生产环节。支持企业加强与国内国际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常态化合作交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科技委员会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联动,健全推进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做好要素保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科技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评估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要构建科学规范的科技统计体系,重点加强对驻青央企、省属国有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的指导,建立健全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统计台帐,提高企业研发经费统计数据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