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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进出口和其他国家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商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制定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追回等工作,配合商务部开展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三)负责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四)牵头撰写年度总结报告。(五)牵头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依照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协同做好以下工作:(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及时下达中央下达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三)会同市商务局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四)配合财政部实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配合市商务局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兴服务出口业务、重点服务进口业务、技术出口业务、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第七条发展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规定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给予规定年度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相关设备、软件系统(研发)购置费用。运营费包含平台运维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专利或软件许可使用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二)新兴服务出口贴息。对企业在规定年度期间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不超过1%的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三)重点服务进口贴息。对企业在规定年度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四)技术出口贴息。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五)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年度内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1)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年度内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培训支出费用。(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规定年度内每培训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支持。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年度内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设备费、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费、检验检测费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以申报单位规定期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增量(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商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文件要求及下达资金情况,在市商务局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二)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三)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四)项目执行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二)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三)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四)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云众包、公共培训等一项或多项综合服务。其中: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专业的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公共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信息、云众包服务平台,具备信息采集、管理等功能,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电子展示与项目对接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提供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服务及云众包技术支撑服务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申请新兴服务出口贴息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支持的项目贷款须用于促进新兴服务出口事项。(二)出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除外)。(三)申请企业应在规定年度期间实现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出口,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重点服务进口贴息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二)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规定年度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
第十三条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二)出口的技术应在规定年度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的实际出口额为准)。
第十四条申请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二)申请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提升研发创新水平的企业和单位,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规定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2.规定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3.规定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三)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支持的企业,规定年度期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的为准)。规定年度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视为增量。(四)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二)申请人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等承诺。(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展资金不予资助:(一)同一事项已获得中央财政相关项目政府资金资助的。(二)申报企业、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5年的。(三)申报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七条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商务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一)市商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二)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审查。(三)市商务局根据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等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拟定资助计划。(四)市商务局将拟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10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商务局下达资助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支付手续,资助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承办单位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根据资金性质不同,项目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资金作为实收资本计入相关会计科目。(二)贴息资金按规定用于冲减财务费用。(三)其他补助、奖励类资金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局负责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使用情况、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撰写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绩效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五条获得资金的申请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商务局对申请人、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新的文件与本细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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