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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
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淳安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标准化和品牌战略的引领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1.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有效使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有效使用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对维持10年(含)、15年(含)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含转让),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5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5万元。
4.对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3万元。
5.对在浙江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2万元。
6.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被认定为淳安县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淳安县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7.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8.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9.对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年度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最长2年,同一对象历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资助30万元。
11.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获得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
12.对首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标)并有效使用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13.对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5万元。
14.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作为被侵权方在维权过程中调解、行政裁决成功的,按实际支付维权代理费的50%资助,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10万元。
15.对新认定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16.对新获批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和杭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17.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标准、品牌创新
18.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杭州市地方标准和淳安县地方技术性规范(含县级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县内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主导对象奖励相应金额的70%,参与对象奖励相应金额的30%。
19.对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和淳安县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20.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年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21.对首次通过ISO9001、ISO14001、ISO22000和HACCP标准体系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22.对新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23.对首次认定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对首次认定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4.对新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绿色直播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新秀电商主播”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5.对首次通过浙江省“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浙江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给予实施主体20万元奖励。
五、附则
26.本意见奖励(资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制定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
27.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在本县(含在县外设立的飞地企业)合法经营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团体。
28.同一对象,同一事项,享受奖励(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9.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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