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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24年度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万~30万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为贯彻实施《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城市特色,进一步丰富完善创新生态体系,营造创新氛围,增强科技创新实力,赋能先进制造,现就受理2024年度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资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我镇范围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科技创新载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二、资助范围

1、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办法》第十一条: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科技奖资助

《办法》第十三条: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50万元。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培育创新型企业资助

《办法》第十五条:资助获得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重新认定的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规上企业奖励8万元,非规上企业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2万元。以上项目获得认定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法》第十六条:对被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百强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15万元。以上项目获得认定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法》第十七条:对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以上项目获得认定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科技创新载体资助

《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资助

《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资助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信用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融资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3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信用贷款贴息市、镇财政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70%。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研发投入经费资助

《办法》第三十四条:资助获得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规上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7、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资助

《办法》第二十八条: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示范基地、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创客培育学校、创客培育中心认定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3的比例给予资助,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报要求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填写《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并由企业属地社区(集团)进行现场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意见表》(附件二),并在附件一加具意见和公章。

2、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承诺函(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4、项目认定批文(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资助项目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要由企业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提交至长安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协会统一报送至镇经发局(创新组)受理。

四、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及地址

受理申报时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27日

受理地址:长安镇咸西景泰街1号118-119室(长安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五、审批流程

1、企业所在社区(集团)对其工商登记地址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到企业现场核实企业是否正常经营,填写《现场考察意见表》(附件2),社区(集团)核查人员与企业负责人分别在表格上签字。

2、镇经发局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初审人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3、汇总资料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镇政府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经发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经发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经发局列入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上报镇政府审批。

5、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由镇经发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账户信息,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账户。

六、资金预算

《办法》第三十四条:镇经发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批复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的金额,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1、在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2、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3、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七、联系方式

镇经发局(创新组):电话:85533913-643、645

长安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电话:81622835、81661813、13694999973(孙先生)、13650020263(孙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