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万~120万
申报日期:2024-05-31 ~ 2026-05-3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清远市扶持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建设、培育现代轻工纺织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简称“清远纺织服装产业八条(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政策条款实施单位反映。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商务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清远市扶持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建设、培育现代轻工纺织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
若干政策(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工作部署,优化我市产业布局,打造广清千亿级纺织服装产业集群,针对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简称“转移园”)内信用良好的企业,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简称“清远纺织服装产业八条(修订)”)。
第一条 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023年1月1日后与清远市政府、清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签订了正式投资协议的纺织服装、箱包皮革等行业制造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高于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第二条 支持企业免租补贴
支持转移园内相关承接产业转移机构、平台公司为转移企业提供标准厂房免租政策,对提供免租政策的机构、平台公司,由市级财政按3元/m2/月标准给予补贴奖励,补贴期不超过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纺织服装类企业入园后(已实际运营),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档次进行奖励。对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奖励不高于3万元;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以下,奖励不高于6万元;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奖励不高于12万元;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奖励不高于18万元。前3年按照不高于上述奖补额度的100%进行奖励,第4、5年按照不高于上述奖补额度的50%进行奖励。奖补资金每年实行总额控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四条 支持企业招工稳岗
支持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人才申报相关人才补助项目,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支持转移园企业对新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留用员工的,企业可享受2000元/人的招用工培训补贴。鼓励转移园企业吸纳省职教城院校、技工院校及我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转移园企业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可享受500元至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转移园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经企业培养后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次、中级工1500元/人次、高级工2000元/人次、技师2500元/人次、高级技师3000元/人次,给予企业一次性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支持园区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面向技能岗位职工开展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补贴上限不得超过9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
落实《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发挥省级财政资金作用,在2023-2027年通过设备更新、贷款贴息、保险和融资租赁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改。通过竞争性评审,对入库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的比例择优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支持名额以当年度省财政下达我市技改专项资金预算及当年度支持比例为准。同一项目可享受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中的一项。鼓励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简称DCMM)贯标,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Chief Data Officer,简称CDO)制度。对首次开展DCMM认证评估,获得了DCMM2级证书并设立了CDO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首次开展DCMM认证评估,获得了DCMM3级、4级或5级证书并设立了CDO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六条 支持培育中小企业
落实省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奖补政策,实现小升规以及在小升规后的下一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每家奖补20万元。落实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奖补政策,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一次性奖补12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申报《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30万元奖励;当年度被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第八条 支持提供资源要素保障和综合配套服务
加强金融赋能产业转移高质量发展,统筹推动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的金融支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引入投融资机构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运用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资金周转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引入融资担保增信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优质企业上市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加大对转移园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能等资源要素的供给力度,统筹配置环保指标。加快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建设“共享工厂”、“集中式喷涂处理中心”,统筹“电镀、金属表面处理”专业园区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纺织、印染、模具、喷涂、电镀等配套供应和综合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清远市扶持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建设、培育现代轻工纺织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清工信〔2023〕28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各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相关政策条款兑现由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组织实施。除《清远纺织服装产业八条(修订)》外,鼓励广清纺织园管委会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惠企助企政策,加快纺织产业的集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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