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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万元

申报日期:1970-01-01 ~ 1970-01-01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着力解决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薄弱、科技创新体制不顺和机制不灵活、科技创新人才缺乏、科技与产业结合不紧密,特别是科技创新的氛围不浓厚、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省情,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 12 个重点产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 1.5%以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显增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提高,科技基础条件明显加强,科技创新资源和服务平台共享机制基本形成,科技人才队伍得到较快发展,全民科学素质明显提升。在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显著,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加强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

(三)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强化顶层设计,搭建公开统一的省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建立省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优化形成符合我省实际、与国家五大科技计划衔接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创新统筹协调,加快建立健全各主体、各方面、各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

(四)建立以产业创新为重点的科技创新新机制。着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整合和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形成科技创新合力。围绕加快培育深海、航天、医疗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现代旅游等产业,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企业、新业态,争取在深海、航天和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成为领跑全国的创新高地。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 3 年。每年根据入库企业年度研发实际投入和培育期内企业规模的成长,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六)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批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根据企业规模和企业所在行业等情况,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园区或市县科技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七)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攻关、专利化和产业化应用,被认定为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鼓励各市县和科技园区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八)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入股、技术服务和转让等税收优惠及分红激励政策。对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实际研发投入,企业所在市县(区)政府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开展重大科技研发活动。

(九)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新创业载体,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符合规定的,省科技部门给予立项支持。鼓励市县政府、高新园区、开发区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长期免费或低租金的办公、科研场所。经省科技部门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其专门科研用地可按程序以科教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营性产业用地采取招标出让的,出让底价可以在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相应的土地用途修正系数进行价格评估后集体决策确定。

(十一)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科技评估、技术市场、标准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的贯标企业一次性支持 20 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准予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30 万元。加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支持100 万元;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工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给予一定补助。

五、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三)积极培育海南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现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基础,培育海南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实现产业链的融合,引领海南现代农业发展。

(十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从人才引进、住房优惠、科技创新奖励、招商资源配备、重大招商项目审批等方面出台专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开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工作。

(十五)加大力度引进科研机构。对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省设立科研机构,给予大力支持。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支持。省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支持额度,省财政安排经费,支持科研机构完善科研条件和引进、培养人才等。

(十六)加强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从事海洋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所需建设用地,保障岸线和用海需求。支持国家级深海等科研平台建设,争取海洋领域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落户海南,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新高地。

(十七)加强科普载体建设。着眼于科普可持续发展,聚焦科普设施、科普活动、科普内容开发、科技传播载体建设等,加快专业科技馆、虚拟科技馆等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

六、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八)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推送本土人才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行列力度,制定入选国家级项目人才配套支持政策。依托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大力度推进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对在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人才给予奖励。

(十九)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围绕 12 个产业、6类产业园区和海洋等领域,实施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引进计划,按照有关政策,对引进带项目、带资金的科技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 100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及其他相关补贴;对引进的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人才被认定为我省“百人专项”专家的,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奖补待遇;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 200—500 万元创业启动经费支持。对我省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完善柔性引才政策,简化手续,吸引国内外“候鸟”高端人才来琼交流服务。

(二十)落实人才配套政策。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符合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全省自由落户。进一步开展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扩大试点范围,解决人才在工作、生活、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困难。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通过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公租房、共有产权房或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以居住成本优势增强对省外人才的吸引力。

(二十一)鼓励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通过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海南赛区)暨海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鼓励各行业、各市县举办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我省创新创业。

七、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二十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积极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综合运用无偿资助、政府性基金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二十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二十四)开展发放科技创新券试点。面向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按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测试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创新服务履行完毕后由企业或服务机构持科技创新券向科技部门兑现。通过科技创新券的发放,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十五)加大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投入。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支持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鼓励各市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或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基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领域中小微企业。支持各园区、众创空间整合集聚创业者、创业导师、创投机构、民间组织等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围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链资源整合,提供创业导师辅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服务。

八、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二十六)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整合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稳定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学研究。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向公共科研平台建设倾斜支持力度,提高公益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水平,支持科研机构软、硬件建设,改善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条件。

(二十七)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取得的科技成果 1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可自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其股权或获得分红时再缴纳。

(二十八)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分级分批下放职称评审权。具备条件的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实行自主评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九)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修订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优化奖励结构,制定激励约束并重、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评审方式,引进省外专家或实行异地评审,增强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十)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科技报告制度。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设施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建立以开放服务绩效为导向的科研平台运行评价体系和资源共享激励机制。

九、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三十一)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确需要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十二)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取消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项目资金(含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三十三)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三十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高度,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协调服务,强化科技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统筹推进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三十六)加强财政支持和政策衔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科技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琼府〔2011〕52号)、《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12〕9号)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三十七)落实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办法及细化措施,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技社团等有关单位,要主动承担和落实好科技改革发展的有关任务。

(三十八)强化考核监督。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目标责任考核,将科技创新发展评价指标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要加强对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督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