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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 镇海区人民政府 1万~5万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做大商贸服务业规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大力引育商贸企业。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含)的批发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含)的零售业企业,三年内按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2.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现有限上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20万元。对现有限上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40万元。

3.鼓励商品贸易集聚发展。对现有商品贸易重点专业市场实施分类管理,企业入驻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专业市场,经认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5‰以内给予奖励。

4.培育新能源汽车零售业。对现有限上新能源汽车零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3万元,最高100万元。对当年“月进规”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5.加强电商主体培育。对年度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新增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20万元。对线下设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年度网络平台交易额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6.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对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直播设备投入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电商运营主体,按设备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培育项目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农村电商相关示范的,给予2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宁波跨境综试区试点企业,当年新备案并申报实绩的,给予1万元/家奖励;当年以海关监管代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按年度结关货物货值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80万元。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类企业,按服务企业数量、服务企业实绩给予奖励,最高25万元。

8.支持专业电商园区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园区,给予三年租金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稳住外贸外经外资基本盘

9.支持外贸企业提速。鼓励进出口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全区进口和出口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0.鼓励外贸企业开拓新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境内指定展会的,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度新获得商务部和省(市)“出口名牌”称号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1.加大进出口金融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给予保费不高于50%的区级奖励。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联合平台投保,给予保费全额奖励。对当年企业投保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的,给予保费最高30%奖励,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2.大力推动服务贸易。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执行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10万元。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50万美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市级以上服务贸易领域特色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3.推动外经平稳发展。当年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含在境外并购、收购项目的公司),其申报核准的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度增资的中方投资额参照新设企业予以奖励。根据企业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情况给予主要负责人分档奖励: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4.加大外资吸引力度。对实到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到位资金的,按实到外资每1万美元补600元给予奖励,第二年实到外资按减半奖励;对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到位资金的,按实到外资每1万美元补1000元给予奖励,第二年实到外资按减半奖励;对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到位资金的,按实到外资每1万美元补1000元给予奖励。以上含增资和并购,房地产项目除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15.加快重大项目引进。对实到内外资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实到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引荐机构(个人)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项目,探索建立“先贷后奖”机制。(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三、鼓励航运服务业提质发展(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

16.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对符合条件且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航运企业,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分档给予资金扶持,最高500万元;对新增运力按照载重吨或集装箱船箱位给予不超过每载重吨65元、每TEU650元的奖励。

17.加大航运业招商力度。对新落户从事沿海运输单船运力5000吨且运力规模达10000吨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8.扶持龙头航运企业。对区内运力总吨及营业收入情况综合排名前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创新发展

(一)超常规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9.加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项目招引。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社保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最高1%奖励;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社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最高2%奖励。以上奖励最高200万元。

20.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当年社保缴纳人数分别在15人、30人、50人以上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40万元补差奖励。

21.鼓励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争先进位。对已纳统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每季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均在20%以上的或每季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均在40%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2.引导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列入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优秀/重点软件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23.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参评行业资质认证。对2024年及以后首次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27000等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24.支持举办软件产业提质相关活动。对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服务平台等组织开展的数字经济领域交流活动,经认定,按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奖励,最高30万元。

25.加快产业大脑建设。对产业大脑的建设运营公司,经考核,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费奖励,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26.加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高端人才服务。对区内重点骨干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先推荐上述企业高管认定镇海区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其子女可优先入读区内优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激发科技服务业新动能(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7.加强科技服务业企业招引。对落户三年内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社保缴纳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以内奖励;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社保缴纳人数在30人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2%以内奖励。以上奖励最高200万元。

28.加强科技服务业企业梯度培育。对纳入统计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4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

29.提升科技服务业企业能级。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行业资质及各项荣誉的,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晋级补差且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晋级补差奖励。

30.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相关科技服务中介促成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按单个项目实际交易额(不低于20万元)的5%以内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1.鼓励科技服务业(包括研究试验、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对已纳统企业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和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10%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能级(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2.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加速发展。新落户三年内的人力资源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收入3%以内给予奖励。落户满三年后,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含)的,按当年主营收入2%为基准,根据同比上一年增速情况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33.鼓励人力资源企业提档升级。新落户三年内的人力资源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

34.鼓励人力资源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项荣誉的人力资源企业,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城市经济品质提升(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5.加强商贸业集聚区提质。对创建商业特色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示范智慧商圈、绿色商场,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

36.培育餐饮龙头企业。对限上餐饮单位当年营业额增幅实现正增长的,营业额与去年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10万元。

37.鼓励“餐饮名店”品牌化发展。经认定为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被评为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

六、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

38.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按从业人员每月15㎡/人、25元/㎡最高500㎡的办公用房租房补助,落户产业园的,后三年再给予减半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落户之日起三年,按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100㎡认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厂房每月25元/㎡或楼宇每月35元/㎡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39.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落户在镇海区,自持自用办公场地300平方米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总部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人力社保局)

40.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对符合产业导向,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综合产出较高的楼宇(剔除房地产企业),经认定,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园区(基地、示范区),给予运营方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

41.积极培育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对首次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交通运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等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软件信息、科技服务等服务业法人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限下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样本单位,全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全区平均水平的奖励3000元,首次纳入样本库的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交通局)

七、附则

42.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合并报表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3.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条款需符合企业综合评价、研发投入、申报资格限制等有关要求,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44.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按照申报资格限制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45.本政策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镇政发〔2022〕50号)、《镇海区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镇经信〔2022〕170号)、《镇海区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镇科〔2022〕33号)、《镇海区关于支持航运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建交〔2022〕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8〕2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