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政策激励措施,进一步发挥质量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助力区域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与发展能级提升,设立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质量发展、自主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松江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以打造安全可靠、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在松江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
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质量提升
第六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松江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松江区区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松江区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松江区质量创新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质量攻关)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建设,对申报并通过国家级、市级项目效能评估的实施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标准创新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
对新获得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上海标准)
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有多个标准制修订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一)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二)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资助;
(三) 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资助;
(四) 对由本市社会团体发布的、被市区两级政府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
对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给予1:1最高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验证点)
对于新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给予1:1最高2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四章 认证认可
第十九条 (品牌发展)
对新获“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扩项每次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认证服务)
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发展)
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许可)和认证机构(取得批准书),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上述认定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新注册的或区外迁入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第二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计 量
第二十二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首次认证审核的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中国专利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单位类)的单位,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项目类)的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奖励给予最高1:1配套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
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单位,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商标品牌建设)
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
第二十八条 (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园区、市场)
完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一) 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分别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
(二) 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对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资金扶持的园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
(三) 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5万元。
(二) 鼓励本区知识产权标杆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对首次通过分级评价获得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实际评价费用50%给予补贴,同一主体最高20万元。
(三) 对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单位,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项目开展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
(四)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最高20万元的资助。
(五)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以后补贴方式,按实际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的50%,同一主体最高20万元。
(六) 支持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对企业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的,经相关机构鉴证,结合该专利转化运用情况,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或转让金额的1%予以资助,同一主体每年最高20万元。
(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分别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
(八) 对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每件产品给予2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提升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一)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对获得市知识产权局资金扶持的以下类别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0.5配套资助,市区两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维权成本:
1.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
2.对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
3.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
(二) 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对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对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资金扶持的本区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
(三) 推进本区商贸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认定为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结合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广告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广告业创新案例)
对本区广告企业获评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及入围案例,或获得上海国际广告奖的,根据获评、获奖情况,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证明商标)
对新获得上海市广告协会数字广告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广告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对新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广告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广告园区)
对成功创建区广告园区或市广告园区的,支持指导园区运营主体申报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等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人员专业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材料真实性)
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资助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区其他资金扶持政策。若符合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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