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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十四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辽宁省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万~30万

申报日期:2024-07-24 ~ 2024-07-29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十四批)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2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十四批)申报指南

为扎实推进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沈政发〔2020〕21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知发〔2021〕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专利许可和质押融资支持力度的通知》,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作为各单位申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十四批)的依据。

一、支持方向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十四批项目主要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3类后补助项目,所涉及的专利均为有效专利。

二、项目要求

(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条件

2023年度新获得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4.经费支持

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被认定为示范、优势企业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巨澜、师帅

联系电话:24011351 、24011202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条件

(1)2024年以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获得贷款,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不存在违约行为;

(2)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4)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质押登记证等);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支付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企业版征信报告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4.经费支持

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个单位每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枨、刘铁军

联系电话:24011912 、24011275

(三)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主体

积极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且在我市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2.申报条件

2023年以来支持或协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

3.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沈阳市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申报书》。

4.经费支持

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奖励。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枨、刘铁军

联系电话:24011912 、24011275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电子版材料应包括全部申报材料的pdf格式版和项目申报表的word格式版。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规范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2.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在多个政府部门重复申报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社会公示;

4.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并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逾期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