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汕头市人民政府 4万~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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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以装配式建筑为基础的新型建筑业工业化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加快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预售监管资金提取额度支持。对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或者基本级以上等级的装配式建造房地产项目,满足预售款监管资金提取条件的,在结构封顶前,预售款监管资金最高提取额度增加5%。
二、实施容积率激励政策。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推动绿色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充分运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粤建科〔2023〕196号)和我市《关于推动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汕银发〔2023〕22号)等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
四、加大装配式建筑信贷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五、发挥公积金支持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一手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 20%,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
六、加强财税扶持。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项目申报“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省级项目库,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对招商引资新落地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项目,积极引导项目企业申报“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扶持;
(三)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四)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快审快批。
七、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评优。各级推荐评选“安全文明双优工地”“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奖项的项目中,要给予装配式建筑项目更多的支持。各区县要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奖项的建设规模、申报条件给予倾斜,评审装配式建筑项目时给予适当的加分;装配式建筑项目获得优质工程的给予“金凤杯”的奖项;在申报省级以上的奖项时,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推荐。
八、积累建造经验。结合配建人才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工作要求,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配建整栋的房源中优先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积累房地产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经验,培养一批熟练掌握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技术人员,夯实大规模推广装配式建造标准的工作基础。
九、建设先行示范区。选取濠江区作为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先行示范区,由濠江区政府充分发挥属地优势,自主制定具体措施。
十、一区一策释放活力。各区县(含功能区)要发挥辖区内各行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的主动性,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对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锚定“2025年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的任务目标,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其他推广政策,全力推动本地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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