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二OO八年九月十日九府发[2008]1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纵深推进我市沿江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促进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三十九条企业升级奖励。
(四)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论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论证的,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以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受益财政一次奖励1万元。
第四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九府发[2007]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