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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管理领域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澳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10万~50万

申报日期:待定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各有关单位:

《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管理领域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扶持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4年7月8日

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管理领域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支持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管理领域企业和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澳门企业、澳门专业人士)在合作区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经备案,是指相关企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备案办法(试行)》在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合作区城规建局)备案;

(二)澳门企业,是指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在澳门从事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管理业的企业;

(三)澳门专业人士,是指取得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执业资格的或者取得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专业人士;

(四)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招标等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五)分包,是指建筑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依法将承接的部分内容(勘察、设计、施工等)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行为;或者指公共设施管理承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经采购单位的允许,依法将承接的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六)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对市政公共设施、市容环卫、垃圾分类、园林绿化、城镇燃气、水利水务等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七)全资子公司,是指由一家母公司完全控制、仅拥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该全资子公司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合作区,符合第2/2023号执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八)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九)“以上”是指包括本数的数目;

(十)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资质资格对标认可

合作区城规建局依据《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对予以备案的企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分别颁发等同于内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注册职业资格的备案文件。

经备案的相关企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四条

便利展业

鼓励澳门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支持澳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在合作区发展。对不涉及企业资质准入的,鼓励招标人在设置招标条件时,对投标人其澳门企业背景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经验和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备案服务优化

合作区城规建局为澳门企业及澳门专业人士在合作区申请备案设立政策咨询辅导专窗、开设线上备案系统,便利其在合作区内经营执业。

第六条

发包奖励

合作区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将项目发包给经备案的澳门企业的,合作区城规建局按照发包合同(含补充合同)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奖励给建设单位,单个建设单位每年度最高奖励三百万元。

第七条

分包奖励

鼓励参与合作区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依法将承接的部分内容分包给经备案的澳门企业,以分包合同(含补充合同)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一计取奖励给相关单位,单个单位每年度最高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第八条

鼓励公共设施管理采购项目分包

鼓励承接合作区公共设施管理采购项目的单位,依法将承接的部分内容分包给澳门企业在合作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分包合同(含补充合同)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一计取奖励给承接单位,单个承接单位每年度最高奖励一百万元。

第九条

支持澳门企业经营发展

支持澳门企业及其在合作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合作区经营发展,对澳门企业及其在合作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合作区内产生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给予该全资子公司一次性奖励十万元;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五万元;该全资子公司累计给予奖励最高十五万元。

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的澳门企业,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

合作区城规建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通过政府官网等渠道,及时发布合作区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创建优质项目

鼓励经备案的澳门企业创建优质项目,对合作区内的同一项目获得以下奖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经备案的参建澳门企业给予奖励:

(一)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

(二)获得工程总承包银钥匙奖、铜钥匙奖的,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三十万元、十万元;

(三)获得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十万元、八万元、六万元;

(四)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的,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六万元;

(五)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六万元、四万元、二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参与科创、绿色建筑建设

鼓励经备案的澳门企业参与科创、绿色建筑建设,对合作区内的同一项目获得以下奖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经备案的参建澳门企业给予奖励:

(一)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五十万元、四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

(二)获得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提升专业技术

对经备案且在合作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澳门专业人士,获得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计量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获得一项资格证书给予该澳门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三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范围内的;

(二)在工作、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及相应行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第十五条

申请流程

本办法奖励资金采取事后申请的形式。

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合作区城规建局每年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申请人根据本办法以及《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管理领域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扶持办法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城规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请指南》所规定的申请要求、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申请指南》所规定的申请要求、申请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城规建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城规建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奖励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城规建局将拟奖励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城规建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适用规则

本办法与广东省、珠海市、合作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税费管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均为税前标准。因获得奖励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八条

资金监督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合作区城规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再受理其依照本办法获取相关奖励的申请,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城规建局制定《申请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城规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对2024年、2025年两个自然年度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在下一年度给予对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