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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质量强县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质量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和竞争力。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1〕2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激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着力提高我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推进质量强省(市)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定市级“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第四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含“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名牌产品”(含“浙江区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名牌产品”(含“丽水区域名牌”、“丽水出口名牌”)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奖励3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使用并严格执行相关使用规定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丽水市著名商标”、“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已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当年首次通过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 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六条 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当年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5万元;新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并严格执行使用规定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 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当年新获得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在本县注册的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当年新获得省、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分别奖励 8 万、3 万;在本县注册的监理企业当年新获得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用工制度等各种体系认证。企业首次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奖励1万元。企业通过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SA8000企业劳动用工审查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HACCP食品国际质量体系、TUV 欧盟安全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等各项非强制标准认证、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的,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通过医药行业GMP良好作业规范、中国强制认证(3C)等强制认证的企业,各奖励2万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1 万元。对当年新通过浙江省质量措施(质量赶超)项目的,给予2万元奖励;参与QC小组活动,新获得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丽水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以发展绿色效益农业、生态农业为导向,着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清洁化生产。获得首个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申报系列产品的,每增加1个产品,奖励0.5万元;获得首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申报系列产品的,每增加1个产品,奖励0.2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或8 万元;企业新制定或将产品标准升格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市、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10万元、10 万元、3 万元、1 万元。对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并经实施取得成效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企业当年制订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奖励5万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奖励0.5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20 万元、15万元、10 万元;获省级、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3万元;当年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 、AA、A级确认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 15万元、8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1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加强计量管理。新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1 万元奖励;新通过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评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县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第十八条 本意见的第二条、第十一条(县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除外)、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本意见条款上级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本意见条款与本县其他奖励政策有重复或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合作社、事业、协会,不得有重大的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县质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落实。
本意见自2014年2月5日起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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