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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火炬开发区及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三个方面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组织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知识产权项目推荐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类的组织发动、审查推荐,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按相关规定协助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审核专家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从相关专家库里抽取,参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的审核、评审、验收、咨询等活动的专家。
资助类资金审核、项目类资金的立项和验收评审的专家,由至少7名单数数量的专家组成,由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按照1:5比例随机选取。审核专家负责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认真履行中山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工作规范,按时按质完成资金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交系统完整的服务工作报告;客观、及时地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在服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申报主体是在本市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经立项承担项目实施的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
(二)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对所获得知识产权的应用推广;
(四)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并实施项目的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合同任务;
(二)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牵头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资助类,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2.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3.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4.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5.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7.商标资助;
8.地理标志资助;
9.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10.获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国家商标奖资助;
11.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
12.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资助;
13.专利转化标准资助;
14.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资助;
15.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
16.承担经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知识产权项目资助;
17.促进镇街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二)项目类,包括:
1.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4.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5.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6.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7.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8.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9.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
10.省局下达地方按任务立项项目;
11.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
第四章 资助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0.5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代理师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本市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报资助期间仍在中山市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可按不高于实际支出保费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获得境外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二)本市单位在境外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判决为准;
(三)申报主体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引证商标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对该争议商标不予注册、撤销、部分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对该引证商标权利人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当年度资助不超过1件。认定是否成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办法》扶持对象的企业,向与市市场监管局签约的项目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并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
(二)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商标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4个国家或地区,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三)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四)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对经审批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当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
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万元;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万元。
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资助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专利转化标准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本市单位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取得市政府同意建设批复后资助50%,按照建设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后资助50%。
第二十九条 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有关规定,本市单位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的,一次性资助40万元。
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市市场监管局评估通过的,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条 经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章所涉资助标准可根据上级部门公布以及相关国家和组织的官方费用变化而调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同一个人每年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及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含)。
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专利转化标准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主体为经批复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工作的本市单位。
(二)有保护中心建设方案,包括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保障条件等。
(三)有用于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办公场地。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项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为本市注册企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联合申报的,第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注册企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方向和条件由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进行规定。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为本市注册企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联合申报的,第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注册企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二)专利导航对象是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所限定的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项目负责人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三)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四)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件。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40万元。
第三十七条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拥有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至少8件。
(四)围绕上述核心专利制定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4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在我市举办的市级以上专业展会上进行驻场维权的相关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我市未设立相关行业维权机构的,由展会主办方申报。
(二)该展会需具备健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
(三)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四)在展会显著位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九条 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市场主办方。
(二)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力的专业市场,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协议,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建立了与商户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制度。
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每项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可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知识产权咨询和维权服务经验,拥有专利维权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操作规范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三)为我市中小企业涉及较大影响的专利维权诉讼和涉外专利纠纷提供公益性质的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其中维权委托代理不少于2件,并均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扶持标准为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一条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
(二)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三)制定方案并开发了完整的知识产权课程,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授课教师团队。
(四)每学年在校内开设知识产权课至少100课时(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参加该课培训的学生人数达到40人以上。
(五)积极组织并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每项支持1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上级机关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以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六章 资助类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四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资助类资金的申报专题、申报数量、申报时间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等,以当年度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集中申报。申报主体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对应类别资金的网上申报。一个资助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资助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三)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提交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按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相关材料。
(四)提交纸质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初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规定,自初审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信用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资助:
1.申报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申报单位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3.申报单位近3年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非正常申请行为的;
4.其他明确不予资助的事项。
(六)专家审核。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七)入库及资金拨付。市市场监管局按专家审核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入库资助名单,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四十五条 资助类资金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具体起算日如下:自专利授权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专利转化标准发布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转化标准资助;自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费用资助;自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或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或商标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国家商标奖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应类别资助;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应资助。上述申报时效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七章 项目类资金的申报
第一节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十六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项目类资金的申报专题、申报数量、申报时间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等,以当年度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类资金申报,原则上提前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二)集中申报。申报主体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对应类别项目的网上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三)审查推荐。申报主体所在的镇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材料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审查后进行推荐。
(四)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提交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按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相关材料。
(五)提交纸质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初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规定,自初审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信用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入库:
1.申报主体承担的项目已立项未完成验收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
2.申报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申报主体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申报主体近3年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非正常申请行为的;
5.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七)专家审核。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项目类资金立项的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函审或会议审查两种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专家意见和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八)项目入库。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将项目评分结果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项目入库名单。
(九)项目立项。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年度财政知识产权经费预算安排,在项目入库名单中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确定立项项目,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签订合同。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立项通知,与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十七条 异议处理:
(一)异议提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分结果、拟入库项目的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同一异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公示期满后不再接受异议申请。
(二)异议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对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再进行公示7天。
第二节 项目实施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实施期超过1年的项目,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当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方可变更。变更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补充,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三节 项目验收
第五十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 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可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提前验收。
第五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市场监管局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 1 个月内发出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将验收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送验收材料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二)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由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组织专家或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三)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及项目成果佐证材料,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佐证票据(需开展专项审计的项目,一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其他相关附件。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主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四)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项目类资金验收的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函审或会议审查两种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专家意见和评审结果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评审专家应包括不少于 1 名财务专家。
(五)验收结论: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定验收结论,将确定的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执行项目”、“项目通过验收”、“项目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项目实施专家量化评分在80 分以上(含)(满分100分),视为优秀执行项目。
2.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项目实施专家量化评分在60分以上(含)(满分100分),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对经费开支进行调整的。
(六)验收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在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项目验收结果。
(七)验收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合同终止,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按财政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上进行通报,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来3年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
(八)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市市场监管局进行验收资料归档。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同一批次的项目立项、验收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五十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报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单位或个人获各项资助金额百位取整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五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经市市场监管局局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进行拨付。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本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本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专家评审、资金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资料需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由市市场监管局将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和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申报主体、评审专家等主体在参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行为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限期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退回并上缴市财政,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支持镇街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资助,根据当年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制定。各镇街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研究出台镇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辖区知识产权工作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十一条 符合《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号)扶持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及年费,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广东省专利奖,国家商标奖,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的资助条件和标准,在本办法生效以后申报资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和标准进行资助。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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