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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清理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
第二十条修改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财务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不超过认证费50%的资金支持。资金支持额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45号)
第八条修改为:“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修改为:“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
第三条修改为:“3.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通过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联网审计等方式,实现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全覆盖。每年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保基金的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开展审计,对财政部门、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对资金量大、管理项目和二级机构多的部门有重点地安排审计,对资金量小的部门开展联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四)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1号)
第八条修改为:“市属国资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经营实体发放贷款,单户实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为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免收利息。"
(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4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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